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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传统担保方式已越来越难以满足现代企业对资本融通日益旺盛的需求。与之同时,伴随着公司制度与证券市场的愈发完善,股权基于流动性强、易变价等特点使得其在社会财富中的占比快速扩大。因此,股权质押——这种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愈来愈受到权利人的认可与欢迎。然而股权质押制度价值的充分有效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现行法律规范强有力的支撑。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质押实践中具有特别的一面,并且牵涉到的问题往往较为复杂。随着信贷经济的快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制度中的些许规定已很难满足新形势的需求。本文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在设立、存续阶段存在的问题为研究主线,借鉴域外有关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立法成果,从我国相关规定实际出发,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相关立法与实践有所助益。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首先界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概念及特征,接着分别阐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设立与效力。第二部分,介绍并分析了包括德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法律制度,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第三部分,首先论述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立法现状,然后具体分析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规定存在的不足如股权质押生效要件规则缺乏效率性、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限制对出质股东有失公平、目标公司对股权质权人应尽义务的规定存在立法空白、质权实现时股东行使优先权缺乏实操性的程序规定等,这些都限制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的发展,限制了其担保作用的发挥。第四部分,这是全文所要论述的重点。基于以上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立法缺陷的剖析,笔者对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