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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六个方面阐述了WTO规则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之间的关系。 首先,本文介绍了WTO的概况。WTO是由GATT发展而来的多边自由贸易组织。WTO由三个总协定(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总协定)及下属附件和许多专门协定构成,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并确立了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贸易原则等新型国际经济贸易的基本原则。为此,WTO设计了相应的保障制度,除争端解决机制外,特别要求成员方建立独立的司法审查制度。 其次,本文探讨了司法审查的概念和功能,认为司法审查包括违宪审查和行政行为审查,但主要是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司法审查是为了促进依法行政。并进一步探讨了当代主要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模式,主要是普通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英美法模式和通过专门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大陆法模式。 第三部分探讨了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内涵,认为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就是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并进一步介绍了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提出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并不完全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 第四部分从分析我国对WTO承诺的司法审查内容入手,通过探讨世界主要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欧盟,在处理WTO规则和国内法关系问题上的态度和法律实践,明确我国对WTO规则只能通过转化方式间接适用,国内司法审查机关不能将WTO规定的司法审查内容作为司法审查的直接依据,提出了WTO规则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的处理方式。 第五部分在比较分析WTO规则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和我国现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上,构建了我国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原则、司法审查机构、适格原告,司法审查范围、司法审查标准、司法审查程序和透明度问题,提出WTO下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应是以主权原则和独立司法审查原则等原则为基础,由独立的司法审查机构遵循公平程序,迅速对适格原告与被诉行政机关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终局裁决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且要求法律法规和司法判决的公布符绳明度原则的制度。 第六部分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一些设想,最好是建立单独的行政法院,并建议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从而最终建立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