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99年,我国开始进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为法官配置数量不等的法官助理。关于法官助理的职责,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改革文件中的规定十分类似,二者都要求法官助理与法官紧密联系,从事审判辅助事务。学界对法官助理职责的研究则主要集中于在规范层面讨论法官助理应当做什么,且争论不休,无法形成统一的见解。同时,学界鲜有人以实证研究的方法去探寻法官助理在实践中的具体职责。所以本文以四川省L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L中院”)为考察对象,通过厘清法官助理在实践中的工作职责,探析法官助理发挥的实际功能。因此,本文通过五个部分(含导论)对上述问题进行论述:导论主要以讨论在L中院发现的部分法官助理被配置到非审判岗位和外出挂职的现象,来论证本文研究问题的缘起,并介绍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价值,进行文献综述和描述文章的研究方法。第一部分为法官助理功能定位制度沿革。本章主要通过查阅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以来的司法文件,分析各个阶段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以探析法官助理在不同阶段的不同功能定位。我们发现法官助理的功能定位是不断变化的,它从最初限权的法官演变为精简的助手,最后变成法官的助理并延续至今。第二部分为法官助理功能运行的个案研究。基于在L中院的实证调研,探寻法官助理在实践中的工作内容,我们发现法官助理在实践中从事的工作内容远远大于法律和司法改革文件的规定。法官助理群体不仅要完成员额法官交办的审判辅助事务,还承担了审判团队的行政事务,同时部分法官助理还会从事院内综管工作以及党政调配工作。法官助理群体更像是披着法官助理外衣的机动性“替补人员”,当人民法院内部综管工作或者地方党政机关的中心工作出现人员缺额时,便会抽调部分法官助理来补缺,以保障上述工作正常开展。通过在L中院的实证调研,我们发现法官助理在实际运行中所从事的工作与法律规定的、司法改革要求的以及学界讨论的法官助理应当从事的工作并不完全一致。由此,我们便得出本文的结论——法官助理在司法改革中的功能定位发生了异化,法官助理不仅仅要辅助员额法官,还要辅助审判团队、法院综管部门和地方党政机关。第三部分是对法官助理功能现状的解释,通过剖析L中院的改革后的现状,结合学界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研究,我们发现法官助理制度立法的缺位,致使改革成果难以固化。造成法官助理功能异化的原因很多,包括地方法院人事编制不足,辅助力量薄弱,只能将法官助理配备给审判团队;下级法院在政策落实中做出了必要的变通,以维持综管部门的正常运转;在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体制影响下,人民法院需配合地方党政机关的中心工作。第四部分是针对法官助理功能现状提出的对策建议。法官助理的功能异化是多重因素综合影响带来的结果,可以通过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的法律规定,及时固化改革成果,探索法官助理了单独序列管理改革,增加行政岗位的人员配置,将法官助理集中到办案一线从而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等方式妥善解决,最终能够更合理、更有效地开发法官助理的辅助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