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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关于过失犯罪以及第16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当行为的规范违反性与结果发生间没有关系时,意味着结果并非是由行为人的过失(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所导致,而是基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产生的,故而即便客观上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也应当否定过失犯罪的成立。但是,传统刑法理论以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并没有重视过失犯罪中规范层面行为与结果间的违法性关联,因此有必要引入对结果回避可能性的讨论来对此进行判断,防止不当扩大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围绕对结果回避可能性进行界定,共分为两节:第一节中首先指出理论上虽然有学者主张区分事前的结果回避可能性与事后的结果回避可能性,但本文讨论的是反映行为违法性与结果发生间关系的结果回避可能性,即按照该分类属于事后的结果回避可能性。其次,有学者认为结果回避可能性可以被结果预见可能性或结果回避义务所替代,但本文明确研究结果回避可能性具有独立价值,其揭示了以往理论和实践中常被忽略的规范违反性与结果发生间的关系。第二节从现行刑法规范以及刑法理论层面为结果无法避免时否定犯罪成立寻找依据,提出不构成犯罪的真正原因在于行为的违法性与结果发生之间没有关联。第二部分论述判断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前提在于确定事实因果关系,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对部分学者将结果回避可能性置于事实因果关系层面讨论的作法进行反思,本文赞同刑法上的归因层面应只进行事实判断,无论是条件说还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都无法代替或容纳结果回避可能性相关的规范评价。第二节提出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判断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前提,理论界大多仅将“前提”理解为是判断步骤上的一前一后,而在本文看来“前提”更意味着要为下一步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排除掉那些事实上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历程没有造成影响的因素,为之后的规范评价做出实质贡献。第三节围绕理论上颇具争议的合法替代行为与假定因果关系展开论述,指出他们都运用了假定性的思维方式,但事实判断层面摒弃假定性思维并不等于在规范评价的过程中亦是如此,以合法替代行为来判断结果回避可能性是必要且合理的。第三部分共分三节:第一节论述结果回避可能性属于规范上客观归责层面的问题,并且应当将其置于风险实现阶段而非风险创设阶段。第二节结合案例具体阐述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包括合法替代行为的选择和结果相同性的认定,本文立足于现有理论进一步指出其核心都在于应以规范的保护目的为准绳。第三节从否定客观归责、否定犯罪成立的实质理由出发,指出目前理论上几乎一致认为结果无法回避即等于无罪的观点其实并不妥当,因为即便结果无法通过遵守法律规范来避免,但只要能够确定行为的违法性确实独立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就依然能够肯定犯罪的成立。基于此,本文创造性地提出应当采取“双向判断”的方法,即由于合法替代行为仅判断了除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因素对于结果发生是否有影响,故而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积极、正向地检验行为本身的规范违反与结果发生之间的关联。第四部分讨论一个特殊问题,即当履行合法行为能否避免结果发生无法确定时可否归责。共分为两节:第一节梳理了目前理论上通说观点和风险升高理论的分歧。第二节在理清通说对风险升高理论一些误读的基础上对风险升高理论进行反驳、对通说观点进行再证成。本文认为风险升高理论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没有关系,但该理论将过失结果犯的成立要求置换为了危险犯的成立标准,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方法论上其试图用风险高低的定量分析来解决因果关系有无的定性判断也行不通。相反,通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并且按照本文的观点判断结果回避可能性,采纳通说并不会导致放纵犯罪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