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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避免一人公司的股东借用公司的面纱来遮蔽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个案行为,而设置的一种揭开这层公司的面纱,让一人公司背后的股东直接面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一人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股东单一、治理结构简单的特征,所以其法律人格具有不稳定性再加上有限责任制度自身缺陷,则更容易给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创造机会。该制度以纠正人格滥用维护法人制度为价值,以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作为法理基础,以慎重适用为原则。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范围、构成要件、司法适用等现状,凸显出立法上规定过于笼统粗略、不够科学以及程序上缺乏统一明确的操作性指导等缺点,有必要从实体上和程序上进行反思及完善。一方面制定专门司法解释对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原则、构成要件、适用范围、适用结果及例外等内容进行科学细化,同时增加引入分类别适用原则为指导;另一方面设计程序规则对于诉的结构性质、当事人范围、举证责任、适用阶段进行明确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