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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非法收入征税问题的探讨已长达十多年,在我国税收实践中对能否对非法收入征税也存在的许多争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非法收入征税问题显得更加紧迫。本文的研究目标在于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和司法经验,探讨对我国非法收入征税的可行性和紧迫性。在广大群众中深入“对非法收入征税并不是承认其合法性”这一理念,总结出我国对非法收入征税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工作任务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目前在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都对非法收入征税,但这绝不意味着非法收入在这些国家合法。德国《税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满足全部征税要素或部分征税要素的行为,不因其违反法律上的命令或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善良风俗的情况而妨碍对其行为的课税。”也就是说,对收入是否纳税应基于实质征税原则予以判断,只要满足征税要件就应该纳税,不管其是否合法。西方绝大多数国家都遵循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实质征税原则。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征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实质,判断是否符合征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进行征税即为实质征税原则。2006年1月12日,我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其中规定“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缴税。”此通知一出立马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绝大多数专家和学者支持这一规定,认为是对税法学界讨论的非法收入可税性问题的最好例证。正是基于以上的相关理论和国外立法现状,加上目前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应当认识到,对非法收入征税是一个观念的转变问题,是一个必然的历史进程。本文从非法收入征税问题的提出及概念的界定开始论述,然后对非法收入可税性进行了理论分析,其次对国外非法收入征税立法和司法经验两方面作了介绍和分析,然后进一步探讨我国非法收入征税问题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我国非法收入征税制度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非法收入征税问题的提出及概念的界定。本部分包括三个方面:首先介绍我国关于非法收入征税问题探讨的背景和观点;同时,对非法收入的概念、分类、表现形式等进行了论述;最后对我国非法收入征税的重大意义作了阐述,包括增加财政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增加非法收入的成本和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四个方面。第二部分非法收入可税性的理论基础。这一部分通过对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论、税法私法化理论、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实质征税原则这五个方面的基本含义介绍,讨论在我国对非法收入征税的理论支持依据。对非法收入征税是权利本位主义和税法私法化趋势的必然结果,更能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对非法收入征税遵循了“私权利无禁止即许可”这一现代法律精神,在公权力未对非法收入的性质做出认定时,其收入的性质应当假定为合法;相同纳税能力者应当负有相同的税收,非法收入取得者在取得收入后就应当与其他收入取得者一样要交税,避免税务机关为鉴定收入的合法性与否而加大工作量,进而造成税款流失。第三部分国外对非法收入征税的实践及经验借鉴。该部分以美国、德国、日本、意大利为对象,研究以上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且重点分析美国的相关经验。美国对非法收入征税时间也并不久,主要通过三个典型性判例树立了要对非法收入征税的决心。同时美国相应的司法制度可保障对非法收入征税。第四部分我国对非法收入征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首先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阐述我国非法收入征税的现状,我国税法对非法收入征税问题没有直接的规定,但也未完全坚持应税收入的绝对合法性。其次,介绍我国传统观念对非法收入征税的施行造成的困难,以及非法收入取得者本身缺乏纳税的主动性和对纳税信息泄露的担忧。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对非法收入征税制度的具体建议。在非法收入相关理论的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非法收入征税的现状,以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而对我国非法收入征税体制的构建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改变对非法收入征税的传统观念,其次完善我国对非法收入征税的法律规定,再次对我国储蓄实名制与独身独立账号制度、纳税信息保密制度、逃税处罚制度三个相关制度加以完善,最后要平衡对非法收入征税和对非法收入的司法处置问题,避免扩大非法收入的取得者的经济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