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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司法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作为新一轮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配套措施,捕诉一体化改革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激烈的讨论。“捕诉一体”的办案模式在我国并非新兴事物,“捕诉一体”模式优势明显,不仅有利于提高工作质效和案件质量,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引导,更加迎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现实需要。本文旨在通过对“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深入研究,结合地方检察院实践试点的经验,分析“捕诉一体”办案方式的合理性以及优势,回应“捕诉一体”的有关质疑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使其更加契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通过梳理我国捕诉关系的发展变化历程,分析各时期下我国“捕诉关系”的变化的背景原因,并进一步分析当下“捕诉分离”模式面临的发展困境。第二部分从理论层面的合法与实践层面的可行、必要三方面的论证捕诉一体化在我国当下推行的正当性。厘清具有前置性意义的“捕诉一体”的内涵、批捕权归属等问题,分析“捕诉一体”对审查批捕程序性质的影响,从理论上探讨捕诉一体化在我国的正当性基础。并结合司法改革背景以及各地试点效果分析当下推行捕诉一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第三部分围绕“捕诉一体”模式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展开,分析逮捕追诉化、监督弱化等风险产生的原由。第四部分基于各检察院试点经验情况以及学者意见,对推进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有效运行,如何解决实施中的难题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包括逮捕审查实质化、构建科学考核机制切断捕诉利益关联、推进逮捕诉讼化改造等措施,优化紧张的捕诉关系。在强化内外监督机制的同时注重立案监督,最大限度地避免捕诉一体副作用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