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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物资,在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遗传资源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是医学、农业、制药生物技术创新的原材料,例如,利用基因工程可以将野生动植物或其提取物用于生物制药,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青蒿素”就是如此。正是因为遗传资源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遗传资源匮乏且生物技术先进的发达国家对遗传资源丰富且没有能力开发利用的发展中国进行各种形式的生物掠夺,导致发展中国家某些具有价值的生物资源被大肆挖掘、猎杀,进而导致生物多样性受到破坏。为了制止这一现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两大阵营经过多次磋商达成《生物多样性公约》,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是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为了更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遏制“生物海盗”行为,各国纷纷制定国内立法与其接轨。发达国家国内立法侧重于遗传资源的利用管理,而发展中国家则更侧重保护管理。我国是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同的是,我国自“十二五”战略生物资源计划以及“生命科学研究中心”的成立以来为生物技术发展打下基础,至2011年我国生物技术研究硕果累累,中国现在已经有能力对国内遗传资源自主开发利用。因此,我国更适合从遗传资源利用管理方面进行立法,兼顾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利用,而不再是对外来“生物海盗”行为的消极防御。本文提出设立基因权保护遗传资源设想,基因权利人(包括遗传资源权利人)通过主张基因权能够高效便捷的解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中出现的问题,为遗传资源知识产品化前的权利空白阶段撑起保护伞。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简单概括我国遗传资源保护及基因权利研究现状,根据研究现状以及对比各国立法模式利弊,介绍选择在民法中财产权之下设立基因权的私法立法模式的原因。第二部分是本文的主体,根据新兴权利构造理论证成基因权,并构造基因权利内容。因遗传资源的定义容易把遗传资源无形财产本质与其作为载体的生物资源混淆,提出以“基因权”代替“遗传资源权”,从生物学以及“基因”一词来源分析并定义“基因”与“基因权”。根据权利构造理论论证“生物海盗”频发与生物技术发展需要提出建立便捷高效的遗传资源权利体系的要求,遗传资源作为无形财产符合型塑为财产权时对稀缺性、经济价值、正义、法律体系兼容性以及权利实现的可能性要求后,提出把遗传资源作为一项财产权利放置在民法中财产权之下与知识产权、物权、债权并列。根据权利构造理论,从基因权的主体、对象、权利内容三个方面构造基因权。基因权的主体根据基因来源不同分为两类,自然基因的权利属于国家或者集体,而人工改良基因属于改良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基因权的客体是遗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碱基序列,生物资源是基因的天然载体但不是唯一载体。基因权权利束之下有六个财产性子权利,分别是样本提取权、复制权、首次固定权、使用权和公示权;四个人格性子权利,分别是命名权、署名权和事先知情同意权、保护基因完整权。第三部分是在基因权利证成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的介绍,遇到的问题是基因人格与财产双重属性导致基因权在权利体系中的安置困境、基因权以人类为中心给其他生物基因完整性带来挑战、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做法给基因权存在的必要性提出质疑。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权利束”理论中权力来源区分人格权与财产权、赋予非人类生物保护基因完整权由基因所有权人代为行使、区分基因与知识产品权利来源及范围的做法解释上述问题。第四部分是对基因权发展的展望,主要是总结了本文在基因权立法方面解决的问题和还未解决的问题,展望了基因权未来的发展,希望本文能给之后的基因权研究学者一点灵感。本文的创新点在于:提出基因权概念用于保护遗传资源。现有对基因权的讨论仅限于人类基因,而基因概念不仅包含人类基因,还包括其他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其他生物基因。因此,基因权可以将人类对人类以及其拥有的生物财产的基因权利包含其中。基因与生物资源是等位概念,而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生物资源,即生物资源包含遗传资源以及非遗传资源,二者之间是包含关系。同样的,基因与遗传资源概念之间也是包含关系,遗传资源是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基因。构造基因权利可以全方位无死角保护遗传资源,免去遗传资源权利行使中必须事先进行遗传资源备案的麻烦。同时,在基因不具有经济价值时基因权处于沉默阶段,基因实际产生价值时自动激活基因权,避免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中以经济价值划分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导致的“身份”的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