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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国外早已是一项普遍的制度。在实行“传闻证据规则”的英美法系国家更是如此,文书证据的收集人员需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警察不出庭接受质询,则证据不能被采信。尤其是在英国,“警察是法庭的公仆”的观念根深蒂固。警察需要承担支持公诉、服务诉讼的职能。因此警察常常会出现在法庭上,作为控诉方的证人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在我国,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警察出庭作证作了部分规定,例如,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过程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当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存疑时,可以通知警察到庭说明情况。然而仅仅这些法条并未涵盖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全部,在制度层面上,我国警察出庭作证还缺乏制定法的规范。刑事诉讼法中仅有三个条文对警察出庭作证进行规定,而且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司法解释也不多,一些地方对警察出庭作证也进行了一些探索,但都没有形成体系,规定较为散乱。在实践层面上,我国警察出庭比例偏低。在我国,证人出庭的比例尚且不到10%,警察出庭作证更是微乎其微。此外,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会以各种“情况说明”的形式规避出庭作证,但是“情况说明”的证据效力却缺乏制定法的依据。鉴于此,本文从五个部分对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运行现状、法律制度构建、问题症结和健全完善作详细研究论述: 第一部分简要说明本文研究目的、问题提出、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等基本内容。立足在当前理论界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概念、现状、程序架构等研究基础上,选取C市2015-2016年两级法院刑事庭审实质化示范案例作为实证研究对象,充分运用文献研究法、实证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作系列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 第二部分简要论述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概念和特征,阐释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法律规范,以及庭审实质化改革中突出强调直接言词、辩论原则和对抗式庭审方式对警察出庭作证的推动作用。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分别主要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和问卷调查方法对C市475个刑事庭审示范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和比较研究;并且通过对C市警察出庭作证实施细则的概括描述,对法官、警察、诉讼人员等主体的主观思想态度的问卷调查,实现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主观与客观”的全方位调查分析。 第四部分是以 C市为视角对当前警察出庭制度运行状况进行探析,分析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存在的出庭身份、作证程序、主观思想局限和保障措施等难点问题,以期“以小窥大”探析当前我国警察出庭制度主要症结。 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该部分一一对应前文研究发现的难点问题,从实体和程序方面着手,探究警察出庭作证身份、理念、程序和保障机制等措施办法,旨在为我国警察出庭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