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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十二五”时期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此次改革不是简单地通过降低税负促进服务业发展,而是通过纠正现行流转税制的扭曲,还原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而促进服务业发展。 考虑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以及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本文使用了国际比较的研究方法。但本文进行国际比较的最终目的不是单纯为了总结各国税改经验,而是希望借助比较的研究方法找到影响各国服务业一般消费税的主要因素,并分析清楚这些因素对服务业一般消费税的影响机制。这是文本研究的核心问题。 在研究框架上,本文由理论假说与实证检验两个部分组成。所提出的“双层次、四因素”的理论假说认为:收入因素、国际化因素、政治与法律因素、征管因素可能通过两个不同层次对服务业的一般消费税产生影响。前三个因素影响的是一般消费税的模式(消费型增值税、零售税与次国家级政府增值税);后一个因素是服务业的消费型增值税的主要影响因素。 本文的创新在于,通过构建理论假说的形式,找到了影响服务业一般消费税的主要因素,明晰了这些因素对服务业一般消费税的影响机制,为解释各国服务业的一般消费税提供了一个比较完整地分析框架。研究结论对我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具体实证结论如下:第一,收入因素。服务业的发展为一般消费税提供了潜在税基,各国一般不会放弃对服务业的课税;消费型增值税具有较强的筹集收入的能力,多数国家在确定一般消费税的模式时选择了消费型增值税。第二,国际化因素。相比关税而言,消费型增值税对出口退税、进口征税的方式并不违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也符合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不同国家的一般消费税改革会相互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了消费型增值税模式。第三,政治与法律因素。改革前的税收管理体制(制定权、征管权与收入权)将影响建立全国统一的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目标。第四,征管因素。服务不同于商品的一些特殊性对服务业的消费型增值税的征管产生了一定影响。这种影响在房地产业、金融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服务、服务的供给地点以及小企业的消费型增值税问题上表现得更为显著。总之,各国在改革一般消费税时会综合考虑上述四个因素,并根据本国服务业发展情况与税制特点对理想的一般消费税模式进行适当调整。对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而言,也应从这四个因素出发,在考虑我国现行税制特点的基础上,制定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一般消费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