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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呼声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现行司法体制有“地方化”倾向。所谓司法“地方化”,即地方保护主义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它是指为了本地区利益,地方党政机关、其他机关或个人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地方司法机关违法办案,破坏司法独立和司法统一,将国家赋予的司法权力变为实现地方不正当利益的工具的一种社会现象。司法“地方化”产生了诸多司法不公,削弱司法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等,进而提出只有实行司法的“中央化”即将法院系统的人、财、物等的管理权全部收归中央,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本文认为,司法不公问题是由司法腐败、法官能力较低等多种因素造成,司法“地方化”仅是诱因之一,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相当有限,也不会严重削弱对行政权的监督,因此,对现行司法体制进行颠覆式改革,并不是最经济有效的方式。同时,即便实行司法的“中央化”,仍然无法消除地方行政权为了所谓的发展地方经济和保持社会稳定而干预司法的动机,无法改变司法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相反,由于减少了地方对司法的监督和制约,反而会增加司法腐败的风险,带来更多的司法不公问题。另一方面,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司法的“中央化”会进一步削弱司法对农村基层社会的影响,抵消国家在农村进行政权建设的努力。而且,在“中央化”的过程中,面临着如何转化各级地方法院的资产,加剧案件执行难度等问题。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他们的司法与地方的关系更加紧密,但其并未出现我们所担心的,因“地方化”而导致的司法弊病。这说明,司法“地方化”还是“中央化”似乎并不是影响司法质量和效果的根本原因,通过具体司法制度的变革或完善,同样可以实现司法的公正,提高司法的权威。为此,建议通过适度提高法官待遇、推动司法公开、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等对策措施,有效促进司法公正。同时,本文建议在法学研究中,除了进行必要的“价值判断”和“文化解读”外,要更多的以“语境论”的进路细致具体地考查和发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对法律制度的塑造和制约,以免出现“表达”与“实践”的差异。本文也是对此的一个粗浅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