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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承运人制度是一项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其最早出现于航空运输领域,在海运立法中,《汉堡规则》最先设立了此概念,我国《海商法》也仿效《汉堡规则》引入了这一概念。实际承运人制度的设立,有力保障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是,到目前为止,该制度还很不完善,在立法和航运实践中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而相关的学说和判例还不够发达,因此非常有必要进行研究。本文以《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为依据,仅对实际承运人的概念、权利义务及责任作一系统研究。 本文第一章,笔者从实际承运人概念入手,提出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应作如下理解:第一,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这种委托不限于委托代理合同。第二,实际承运人必须亲自进行了货物运输。第三,实际承运人接受承运人的委托,承担的是承运人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义务,但至少应包括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海上航程。同时,笔者认为应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修改为“实际承运人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根据与承运人之间的协议,实际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第二章关于实际承运人的权利义务,笔者主张有必要对实际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实际承运人的权利主要有危险货物处置权、货物留置权、运费收取权、提单批注权、实际承运人船长的权利;实际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使船舶适航、管理货物、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交货义务、合理速遣义务。第三章指出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是单纯的法定责任。实际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对实际承运人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其中,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指出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笔者希望能够通过本文的论述,为完善我国的实际承运人立法、指导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