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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是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是现代公正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司法公正的试金石。我国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在格式规范化、内容具体化方面得到很大提高。特别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对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从整体上看文书质量仍然不高,考察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判决书,当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判决说理不透。刑事判决说理从本质上讲就是法官对判决结果进行正当性论证的过程,论证的方式包括证明、推理和解释。然而,由于我国缺少有效的制度来规范法官的判决论证过程,致使法官对判决结果进行说理的裁量权得不到限制,造成判决说理不清或不足的现状。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我国刑事法官在证据认定和法律解释上普遍存在着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由于缺少相应的证据规则和法律解释规范,调查、采信证据和法律解释活动的裁量权几乎全部委诸于法官。这种没有限制的裁量权加上我国目前较低的法官素质,引发了大量司法裁量权滥用的问题。二,我国的刑事裁判是以法律形式主义为依据的,这种法律推理逻辑要求法官之推理活动应按照形式逻辑要求进行。在这种形式逻辑指引下的判决书则以简练的文字直接阐述“事实”,同时根据这些“事实”,引出运用的法律,在论证未展开,推理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理由支撑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判决,使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之间缺乏连接的桥梁,不能以理服人。故此,应当尝试构建相关证据规则,引导和制约法官的解释行为、转变司法推理方式,通过规范法官对判决进行论证的方法,以提高刑事判决说理的确定性和说服力,增强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加强刑事判决说理除了应当重视对判决文书本身的改革、规范法官对判决的论证过程外,还应当关注制度制约因素。通过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现有体制,创造能够引导和激励法官论述判决理由的制度环境。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使两大法系判决书的性质地位、结构与风格呈现了明显的差异。英美法系判决书呈论证性、对话性、选择性的特点,而大陆法系与之相比略显逊色。主要是因为英美法系有着更能激励法官详细论述判决理由的制度。比如,判例法、陪审制、署名制、法官助手制等等。所以,不能把判决书论证之不足完全归咎于法官知识的缺乏和技术的低劣,而要看到制度对于培养法官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的重要性,因而我们要创造一种知识和技术得以运用、发展和积累的制度,以改变我国现存刑事判决说理不足的问题。立足我国特有的社会环境和制度,应当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改革:1、建立裁判文书公开展示制度,使法官裁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置于公众的有效监督之下。2、加强合议庭功能使评议透明化,以防合议庭评议流于形式。3、改革审委会制度。取消实权性质的现行审判委员会,成立咨询性质的审判委员会,使其成为具有顾问和咨询性质的机构,让办案法官成为对案件作出裁判的真正主体。4、审慎公布不同意见,有利于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防止司法腐败。5、确立符合中国的刑事判例制度,以此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同一类型、案情近似的案件出现相去甚远的裁判结果,尽可能统一对具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从而实现司法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