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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国内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等危害性极大的犯罪活动不断涌现,普通的侦查手段已经显得力不从心。而卧底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可以弥补普通侦查手段的缺陷,深入犯罪集团内部,收集犯罪证据,从而彻底瓦解犯罪组织。然而,出于保障人权的立法理念,卧底侦查手段所获取的证据,是否应该赋予它证据资格,在现实中,却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增加了技术侦查手段,对于它的证据资格问题,《最高检规则》第266条进行了一个粗略的规定,并没有解决卧底侦查所获取的证据资格问题。此种证据到底在何种情况下需要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何种情况下可以打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文以具体案例为切入点,通过查阅文献,阐述卧底侦查在现代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及缺陷。通过世界各国对此问题的规定,以及各国的司法实践现状,对因卧底侦查所取得的各项证据进行全面的解说。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卧底侦查的制度概论。主要介绍卧底侦查的概念界定及辨析、特征、立法评析;第二部分为卧底侦查所获证据之证据能力考察。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针对卧底侦查的证据资格问题的立法现状与理论考察的对照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总结出可借鉴的相关制度及理念;第三部分为卧底侦查所获各项证据资格问题的具体分析。对于在卧底侦查中所获取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类证据,分别予以阐述赋予它们证据资格之后的利弊。第四部分为卧底侦查取证行为的规制。通过前三部分的分析,得知是否应该赋予该种证据的证据资格,主要问题在于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之间的矛盾,那么,解决此矛盾的关键就在于如何规制取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