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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腐败呈现出如下特点:腐败犯罪的发案率不断上升,官员的级别越来越高,涉案的金额越来越多,贪官的胆量越来越大。诸如程维高、陈良宇、张敬礼、张家盟、刘卓志等大批高官纷纷落网。这些人在腐败前无疑是国家的精英分子,他们的落马不仅仅是其个人政治生涯的结束,而且也把国家辛苦培育他们所寄予的希望变成了失望。为了避免国家的利益受到侵害,同时,也为了避免国家精英分子走上腐败犯罪的道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是:是否能找到一条能够有效防止腐败、惩治腐败的法律制度。总结我国现有规定制度的得失,借鉴国外经验,被称为“阳光法案”的财产申报制度或许是我们要找的答案。本文在对财产申报制度进行简单梳理的过程中,发现学者主要从以下几种对象着手:公职人员、公务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公务员、领导干部互相使用,似又不甚清晰。故本文从这三个概念入手,对其作了一个简单辨析,并结合海外国家和地区成功经验及我国实际情况,从领导型公务员这一主体切入,提出健全我国领导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一些策略。论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分为四个方面。第一,介绍财产申报制度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第二,国内和对国外的研究现状;第三,对公务员、干部、公职人员概念的界定和相关概念的辨析;第四,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是海外财产申报制度比较及评析,分为二方面。第一,从申报主体、申报范围、申报种类和方式、受理和监督机关、法律责任五个方面着手,重点选取几个比较有特点的国家和地区,从横向上进行比较;第二,通过对海外国家和地区考察及对几个特殊国家和地区重点比较,总结海外财产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第三部分是我国领导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及评析,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主要介绍我国领导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及特点;第二,比较全面分析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所面临的问题,从缺乏立法、申报主体范围较小、申报种类不严密和方式缺乏公开、受理和监督机关不科学、问责较轻和规范的其他问题六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三,探讨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执行难及其原因,有主观、制度效力、制度本身、配套制度四大原因,重点分析了主观这一核心原因。第四部分是健全我国领导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措施,分为四个方面。我国财产申报制度难以有效实施的最根本原因是,领导型公务员的阻力。因此,本章第一,从中央领导层的决心和克服来自申报主体的阻力、消除领导型公务员心理障碍两个方面着手,以期能从主观上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为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二,主要从法律的权威性出发,认为财产申报制度应当从政策调整上升到立法;第三,是对制度本身的构建。从领导型公务员申报范围的确定、设立一个权威机关、不申报不如实申报的解决、增加公示程序及加大惩罚力度五个方面来完善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有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即公示。因此,本部分重点探讨了公示在制度体系中的作用,是制度必不可少的一环。接着着重分析了现有制度难以执行的原因,主要是申报有“自己人监督自己人”之嫌,也回应了第一个问题,申报应公示,结论是好制度贵在执行。另外,本部分对设立一个权威机构进行了构建;第四,针对配套制度的问题,从公民信用管理、完善金融实名制与控制现金交易制、不动产统一登记、申报资料的电子化管理和审查提出了完善配套制度的几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