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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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自由与秩序之间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因而平衡协调是法律的一般理念。任何法律部门都必须以平衡协调精神协调自身与社会,自由与秩序的关系。但经济法作为现代的新兴法律部门,它所秉承的平衡协调精神具有与传统法截然不同的特征:不同于追求形式平衡的民法,经济法追求实质平衡协调。不同于以形式正义为本位的行政法,经济法以程序、实体并重的方式保障市场自由。不同于传统法确认和事后补救的调整方式,经济法以积极主动的行为方式为指南。经济法以整体平衡协调为原则,不同于传统法以具体场合的社会关系的平衡为目标。作为政府与市场互动的法治保证,经济法以对政府市场存在“双重缺陷”的知识为基础,积极限制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以实现政府干预与市场经济相协调,以政府适当干预的力量解决市场经济的缺陷与市场失灵的问题的根本目标。经济法是政府干预与市场经济互动的法。经济法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政府干预、市场存在双重缺陷的条件下平衡协调两者关系的问题。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精神以对现代市场经济与政府的双重缺陷的知识为自身认识的基础。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精神对政府与市场的把握是系统性的,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市场自发运行的非均衡性是经济法平衡协调的基本对象。经济法实现政府与市场互动的目标是工具性的,其根本目的是使市场经济的结构回复的相对平衡状态,从而为市场的持续健康运行提供条件。市场经济关系是竞争性与相互依赖性的统一,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在具体经济关系中竞争合作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在宏观上层面上却相互依赖。因而经济法平衡协调精神以相互依赖性为依归平衡市场中的竞争关系。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精神是知识与积极行动的统一,因应着以上认识,笔者提出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精神的两个基本向度。首先,经济法应当保持政府干预与市场自发调整的平衡协调;其次,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协调,以效率夯实公平的经济基础,以公平推进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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