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侵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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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域内还是域外,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以来都是侵权法领域中最具争议性的话题之一。我国自1994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初次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至今二十多年里,问题层出不穷。从最初的是否应该将制度进行本土化的移植到如何在某一领域中具体适用,涉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性质、功能、要件及域外问题等研究和讨论从未中断。在“三鹿奶粉案”等大规模侵权事件爆发的社会背景之下,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保障私权、起到支架作用的核心存在的《侵权责任法》,也随之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中的意义不言而喻。在立法之初,学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应当引入、适用范围等方面都存在诸多讨论,最终立法者以谨慎的态度将其规定在第五章产品责任的第47条中。但之后,针对第47条的具体适用方面研究却较少,尤其是结合实务分析。本文遵循从理论到实践再回归理论的逻辑思路,从三方面对我国侵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展开分析。第一部分,惩罚性赔偿制度基础理论的研究。首先,作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性质和功能进行了论述和分析,并在列举诸多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而后以《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时间结点,阐述了前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状况,尤其详细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立法过程。最后详细归纳总结了《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四大构成要素,为后文的司法实践探析做好铺垫。第二部分,关于《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司法实践探索及其分析。作者以“侵权责任法第47条”、“侵权法第47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等相关类似词语为关键字进行案例检索和阅读,就发现的几点问题结合案例和数据进行了的具体论述和分析。首先,就在实践中经常涉及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条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简单论证。其次,分析了在研读案例中发现的三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及原因:一,《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条款是否以损害为前提;二,《侵权责任法》第47条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在实务中是如何确定的;三,实务中部分案件受害人存在举证难的困境。第三部分,《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演进方向。惩罚性赔偿制度虽起源于英国,但却在美国得到了最为完善的发展。因此,作者采用了比较分析法详细介绍了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构成要件、赔偿数额等方面的经验之谈,并结合上述内容,提出未来我国侵权法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化方向:一,在《侵权责任法》总则部分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性条款;二,完善《侵权责任法》第47条之构成要素,例如将重大过失纳入到主观要件中、明确赔偿数额的具体标准等;三,在部分领域加快与惩罚性赔偿有关的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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