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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公司是最普遍、最主要的赢利性法人,其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是无与伦比的。公司存在的基础是股东的投资,因此,如何保护好股东的权利、鼓励股东投资热情乃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目标之一。随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董事会权力急剧膨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众多公司监督机制纷纷出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即是其中较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起源于英美衡平法,随着现代公司法倡导股东地位平等和强调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思潮逐渐发展成熟,并在世界范围内蔓延开来,许多国家都在公司法(或诉讼法)中导入了这一制度来加强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因此法院对股东提起的派生诉讼第一反应往往是原告不适格而不予受理。立法的滞后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健康运行,消除立法和司法之间矛盾的唯一的途径,就是在我国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2004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议案》第一次从公司法的高度明确了股东派生诉讼理念,修订草案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本文的写作正是基于以上背景。笔者以我国如何构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为主线,以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为切入点,从法理学高度分析论证了制度价值,对我国构建该制度的价值目标和路径选择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具体制度安排中重要而又有特色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论述,以期能对我国设计具体制度有所参考价值。2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包括导论、正文和结束语。导论部分主要交代本文的写作背景、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并进一步指出本文的写作意义,是全文的引子。正文部分包括三章,从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制度价值目标的确立和路径选择,以及具体制度安排三个方面阐述了我国构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具体安排。结束语部分是对文章内容的回顾和总结。文章的第一章,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和逻辑分析方法,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我国构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详细论证。首先,笔者广泛考察了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相关规定,发现法律层面上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没有股东派生诉讼的明确规定,而有关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司法解释虽然对这一理念有所涉及,但具体的内容规定相当不完善,并不能称之为完整意义上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由此得出结论,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接下来,笔者分析了两个股东派生诉讼的实证案例,同一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却遭遇不同的结局,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关键还在于股东派生诉讼在立法中的缺位。立法的滞后已经大大影响了司法实践的发展,构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然途径,也是目前最为有效的方式。从现实层面讲,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能够满足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迫切需要,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1并推动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第二章中,笔者运用价值分析方法、历史考察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对我国构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价值目标的确立和路径选择进行了初步探讨。法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对于作为主体的人和社会需要的一种满足,它是以法的功能和作用为基础的理论概括和宏观评价的,蕴含于法的功能和作用之中,并表现为法的价值事实。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在于对少数股东权予以公平保护,它是随着英国判例对 Foss V.Harbottle(福斯诉哈波特儿)规则所确立的一些“例外规则”而产生的,其后在美国得到了蓬勃发展,并被大陆法系国家 1通常意义上,我国学者所指的公司治理结构仅指公司的内部治理。3在立法中所吸收。笔者认为,我国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切合当前国情明确该制度的价值目标,即兼顾公平和效率,这是伦理道德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公平、效率的前提下如何选择路径是构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首当其冲的问题。诺斯的路径依赖理论认为,制度形成的初始原因将导致其现在的制度安排。为此,笔者从立法技术层面上考察了中国法的渊源和法律体系,对我国构建股东派生诉讼的路径选择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即在公司法中导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并对民事诉讼法做相应的修改。第三章的具体制度安排是本文重点所在,限于篇幅及水平,笔者选取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较为重要且特殊的几个方面,即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派生诉讼的制约机制、派生诉讼原告股东的权利和责任,广泛考察了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现实国情,对构建该制度的具体安排提出了一些见解,以期能为以后该制度的细则安排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在这一部分的写作中,贯彻始终的是鼓励股东积极提起诉讼保护少数股东权益。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在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