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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食品近年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科学界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论战不断,但至今尚无定论。对转基因食品予以标识,一方面将食品的转基因特性信息进行披露,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体现;另一方面标识是转基因食品监管体系和信息体系的基础。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不单是科学问题,同时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制度的设计也要综合考虑可行性和执行成本,因而选择何种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如何进行具体的立法设计是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基本理论予以探讨,着重分析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的两大理论基础,即消费者知情权和风险预防原则在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中的运用。消费者知情权原则为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提供了较强的法律依据,但是消费者知情权是一项相对权,与转基因食品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是同位阶的权利,在权利相冲突的情况下,消费者者知情权原则的地位会被削弱;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往往受立法者的风险意识影响,转基因食品的自愿标识忽视了风险预防原则,强制标识则是是一种弱的风险预防措施。第二部分对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进行批判性考察。通过梳理我国相关立法实践,总结出我国现有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具有依附性特点,同时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内容进行了归纳整理,指出我国转基因标识立法上的不足带来执行困难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标识标准不具操作性、监管机关的职责划分不明确。第三部分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域外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经验,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的总体思路。执法源于立法,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的执行依赖于完善的法律规定、统一明确的标识规范和有力的监管,本文将在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内容和执行层面提出相应的建议。在立法层面,本文不赞成对转基因食品安全专门立法和更新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而应将重点放在立法内容的完善上,建议增加阀值、致敏性标识的规定;强化违反标识义务的法律责任,建立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民事侵权责任;同时明确监管部门的分工和配合。针对执行层面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对标识规范予以细化,改革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监管模式,同时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配套检测制度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