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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物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现代物流以第三方物流为主要表现形式,与以第一方物流和第二方物流为主的传统物流相比在服务内容、运作方式和专业化程度方面有本质的区别。运输作为现代物流的基础和核心,并不等同于物流,这些原因也决定了传统的货物运输保险与物流保险不可一概而论。物流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物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物流硬件设施管理不善、提供物流方案不当、信息系统设计和维护不当以及因物流行为侵权或违反物流合同约定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等一系列风险,为物流经营者从事现代化的物流经营活动加重了负担。这些风险在现代物流的运输、仓储、配送(含分拣)、包装以及信息处理等各环节均有不同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并呈现出主观风险与客观风险并存、直接风险与间接风险并存等特点。保险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风险、补偿损失,因此物流业亟待物流保险为其发展保驾护航。对于物流保险的界定存在多种学说,本文将物流保险理解为一种包括物流货物保险、物流财产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在内的综合保险。目前,我国物流保险主要是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这两种保险是面向第一方物流和第二方物流的,与现代物流业发展不相匹配,无法覆盖现代物流活动的各项环节,不合理之处甚多。早前,虽然个别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物流责任保险,但是在保险责任范围过窄、保费收取不合理和条款表述不清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仍然无法与现代物流相契合。直到江泰保险经纪公司推出了物流监管责任保险,较之前的物流责任保险在承保范围和条款表述等方面有了一定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保险真空和概念释义不尽周到等局限性。面对这种情况,物流经营者宁愿选择建议客户自行投保或索性自留风险、放弃投保。目前,我国调整物流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协调性和系统性,规范物流保险各环节的法律法规发展不平衡以及物流行业缺乏行业规范等原因导致物流保险难以紧跟物流业飞速发展的步伐,不能真正地为物流经营者分散风险,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流业的发展,甚至影响到我国经济总体的发展水平。现阶段,保险基本法律制度的成熟、我国立法技术的日臻完善、长期经营货运保险的经验以及政府对物流业发展的大力支持为物流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论证提供了支持。构建物流保险法律制度,在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等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还应突出强调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原则、维护货物所有人合法权益原则、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等原则,明确物流保险的立法宗旨主要是为规范物流保险活动,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关于我国物流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国内存有多有观点,多数学者支持建立一部完整的物流法,将物流保险列入物流法最为适宜。当前物流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宜采行政立法模式。此外,物流保险法律制度应涵盖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物流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物流保险合同当事人特殊的权利和义务、物流保险险种的设计及投保形式、保费收取、保险责任限额等具体规定。同时,物流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还需与物流行业规范化标准的建立、物流信息披露制度和物流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的构建相配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物流保险的立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