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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遭到严重破环,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生产活动和身心健康。为了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维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护自然环境,构建资源友好型社会势在必行。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这就要求强化政府在环境监管中的监管职责,充分发挥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效的保护自然环境,从而更好的维护人民生产生活活动和保护人民身心健康。我国学者对有关环境法的研究不断深入,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建设和发展也起到了促进作用。但现行研究在政府在环境监管方面的职责方面却少有涉及,而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社会公共性,这就必须要靠政府的监管才可以使环境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和保护。因此本文从政府在环境监管中的职责切入,通过完善政府的环境监管职责,来有效的保护自然环境。本文主要从政府的环境监管职责方面入手,首先论述政府环境监管职责的权力来源:法理依据即行政公产理论、立法依据和我国现阶段环境保护立法现状、现实需要;其次分析我国政府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环境管理体制存在职能交叉和对乡镇地方及区域环境管理不够等问题、制订的环境标准严重落后现实发展的需要、环境行政监督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存在的职责分工不明确等问题、在政府环境监管失位后的救济途径缺乏,环境赔偿标准过低等问题;第三部分是政府环境监管职责的完善建议:先是对政府的环境管理体制进行调整,明确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建立区域性的环境督察中心以及强化对乡镇基层环境监管的力度;其次是建立科学的测评体系,制订和更新国家的环境标准;再次是完善许可证制度,强化环境行政监督;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原则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责任体系的完善提供建议;最后是提高环境赔偿的标准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保护公民环境权利。只有充分发挥政府在环境监管中的职责,才能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