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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驶入快车道,高校在教学规模和学生数量上有了明显提升,高等教育逐步迈向普及化阶段,教育法律体系也逐渐完善。伴随高等教育规模和数量的扩张,“陈颖诉中山大学学位撤销案”、“于艳茹诉北京大学学位撤销案”、“翟天临事件”等学位撤销纠纷的涌现,暴露出我国高等教育在质量层面上的隐忧,学位的含金量及社会的信任度大打折扣,与此同时,学位撤销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引发学界的高度关注。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学位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制定时间较早,法律条文与快速发展的学位实践不相适应,配套的成文法规定也难以对学位撤销工作的方方面面提供全面有效的指引。同时,高校自行制定实施的校规差异较大,从而造成实践中学位授予单位与学生在学位撤销制度的法律适用层面争议较大。为了规范高校学位撤销权的行使,强化学术道德建设,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位撤销的适用条件亟待厘清和解释。《学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该条款揭示了学位撤销条件包括主体条件(即学位授予单位)、时间条件(针对已经授予的学位)、事实条件(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程序条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以及包含裁量权的程度条件(可以撤销)。由于主体条件和时间条件相对明确,争议不大,而事实条件、程序条件、程度条件的适用面临较大争议,本文尝试对这三个学位撤销条件进行解释与构造,以初步厘清其法律适用的边界。文章以《学位条例》第十七条为中心,并将其放置于教育法律体系的框架中,目光往返于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之间,从法律制度、司法案例及高校校规三个面向进行梳理,尝试对制度文本进行解释,并通过案例进行类型化实证分析。首先,在学位撤销事实条件的维度上,针对《学位条例》中法定事实条件过于抽象的问题,高校应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在校规中对其内涵外延进行细化和具体化,细化的同时需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在具体撤销事由上,笔者通过梳理司法判例及学位撤销事例,总结出学术水平不达标、入学资格不具备、道德品行不合格三项条件并逐一进行解释。其次,在学位撤销程序条件的维度上,程序条件是制约学位授予单位合法实施学位撤销权的关键,高校行使学位撤销权既要符合现有制度规定,还需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的最低限度,从避免偏私、行政参与、行政公开等方面进行内部程序规范。明确撤销审议机制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撤销职权,要求高校在撤销活动过程中必须重点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合法权益,并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最后,在学位撤销程度条件的维度上,学位撤销违法事实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学位的必然撤销,高校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基于学位撤销内部存在学生个人利益与高等教育秩序的张力,高校应当对个案进行场景化的行为主义规制,对违法程度进行比较和研判,做到具体问题酌情处理,实现利益平衡。只有在学生严重违法的情形下,才可行使学位撤销权,并需借助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适用加以检验。综上,本文通过对大量法律文本、学位撤销司法案例、高校校规及没有进入司法渠道的学位撤销事例的梳理,结合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分析论证,对学位撤销的事实条件、程序条件及程度条件进行初步的解释与构造,并尝试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