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业信托法横跨信托法与商业组织法两大领域。商业信托虽源于普通信托,但存在诸多特殊的法律问题。相应地,普通信托法的规则不能完全适应商业信托的需要,商业信托法有其特殊的制度。商业信托在现实中的大规模发展,要求信托法予以适当的调整与规范。我国《信托法》源自英美普通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等特别法又多有缺陷,不足以解决商业信托的特殊法律问题。本文主要运用历史方法、比较方法、法律经济学方法和教义方法,对商业信托的特殊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初步构建商业信托法的特殊制度。除引论与结论外,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是商业信托概述。分析商业信托的概念、特性及特有分类,揭示商业信托特殊规范的一般法理基础与正当根据。商业信托是指依信托文件设立的、由受托人为受益人持有财产并以营利为目的的非公司组织;商业信托具有营利性与组织性;商业信托份为封闭型商业信托与公开型商业信托。第二章是商业信托的法律人格。讨论承认商业信托法律人格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依据。第三章是商业信托的设立、存续、变更与终止。商业信托的设立方式主要是合同,并应进行设立登记;商业信托可以永久存续,不适用反永续规则和反累积规则;商业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由受益人自决定,不由法院决定;清算是商业信托终止的前置程序。第四章是商业信托的外部关系。商业信托受益人在特定情形下须对商业信托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商业信托受益权可自由转让,信托文件不得任意限制,以保护第三人与受益人利益。第五章是商业信托的内部关系。商业信托的委托人原则上不享有权利;商业信托受托人资格应有特别限定;公开型商业信托应采用共同受托人模式;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应有不同于普通信托的规范;受益人原则上需以集体方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