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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法上,一个人被确定为犯罪,必然是触犯了刑律,也即其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然而在理论上,关于刑事违法性是否犯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说是众说纷纭,在大陆法系刑法中,违法性是成立犯罪的条件之一,而在我国却并不是成立犯罪的条件,而仅仅是犯罪的一个特征。在理论上,关于刑事违法性的理论也是是我国刑法学中最为匮乏的理论之一。虽然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并列,被确认为是犯罪的三个特征之一,但违法性判断在犯罪构成中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逻辑混乱。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被确立以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到底应当如何认识违法性在刑法中的功能与构造,这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研究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本文采用历史的研究方法与比较的研究方法,主要对德国、日本、前苏联和中国刑法史上的违法性理论进行梳理和整合,并结合中国现实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批判性反思。不但在历史上对违法性进行考察,更在古代学者之间和当代各刑法学者之间进行同时代的横向比较,吸取其合理成分,剔除其不合理或者与中国现实不符的内容,对违法性的本质提出了新的看法,并对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试探性地提出了发展方向和出路。就总体而言,整个论文主要分为几下几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交代了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目前的困境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为刑事违法性的概念存在分歧;在成立犯罪上地位低下;内容的虚化与模糊化;功能的萎缩。第二章主要对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源头即苏俄刑事违法性的进行考察,探究其是如何对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重构的,从而找到其改造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作为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发展提供教训。第三章进一步从苏俄刑事违法性的来源即大陆法系的角度来考察,看大陆法系违法性是如何发挥其在犯罪成立中的功能的,并从其违法性体系中得到有益的启发,即在犯罪构成内层级过滤性地进行违法性判断;违法性作为独立要件进行判断;从实质上审查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从实质上审查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坚持违法的客观性。第四章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发展进行了初步的回答,具体来说,要重构我国刑事违法性的概念,充实刑事违法性的内容,重建刑事违法性理论体系,强化刑事违法性在犯罪成立上的出罪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