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司法适用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angweiwei_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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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并没有随着经济、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减少,反而频频传来安全事故的噩耗。一直以来,建设工程领域都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高发领域,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大量建设工程领域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仔细研究判例,司法机关在认定涉案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时,对该领域此罪的认定理由不充分、归责主体模糊、客观要件的把握不准确及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到位。本文拟对建设工程这一特殊领域频发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司法适用上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因果关系及量刑的适用,并对相似罪名做了区分,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罪提供较为明晰的判决思路。本文除导论外,共有四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意义及创新与不足。第一章是对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简要概述。第一节主要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所做的修改,包括主体范围的扩张、客观标准的调整、增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二节主要分析了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特点,包括责任主体广泛、客观标准特殊、因果关系复杂及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两个相似罪名易混淆。第二章是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行为的认定、与相似罪名的区别做了较为详细的讨论。包括对“生产、作业中”这一业务行为的认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范围广泛的安全规范的认定以及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要件上的区别做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对不同情形进行了讨论。第三章是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与主观要件。主要是对建设活动中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三方主体的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的主观罪过形态进行了讨论。其中着重分析了不同主体的责任,比如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人员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施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如何追责,常见的包工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危害后果能否认定为责任主体等,还包括对业务过失的界定,对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进行了区分介绍。第四章是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因果关系与量刑。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领域各方主体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属于哪一种形态的因果关系以及在事故中是起直接的、主要的作用,还是间接的、次要的作用等进行了分析,及对相关结果是否可归属于责任人做了分析,区分了一般事故与重大事故、自然事故与技术事故以及对可能存在的免责事由做了简单的介绍。在对每一要件进行分析时,均以司法中已有的判例或建设工程领域常出现的安全事件为例做了讨论。最后针对建设工程领域该罪名的一般与特殊的重大伤亡事故与其他严重后果及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讨论了不同情形下的量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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