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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是在认真总结人民司法实践经验,深刻分析现阶段形势任务得出的科学结论,是近年全国政法系统为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深入解决社会矛盾而提出的一项全面加强调解工作的司法政策。“调解优先”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变化和发展,反映了各级审判机关在实践中更加着重通过综合运用调解的手段化解各类社会纠纷和矛盾,更加注重从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长远利益出发,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优势,是对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的发展创新。但在当下“调解优先”政策或多或少让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产生误解,致该政策在实施和运用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偏离了原本的价值范围。本文通过对这些误区进行反思和梳理,提出一些个人的理解与看法。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从“调解优先”司法政策提出的背景开始介绍,分析“调解优先”政策的内涵及其实施状况,对当前“调解优先”政策实施可能产生的误区及其影响进行论述,最后进行反思性解读,希望通过对“调解优先”政策的解读,进一步剖析该政策的深层旨意,更好发挥其积极的指导作用,实现其原本预定的价值目标。论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介绍我国“调解优先”司法政策提出的背景,从我国民事诉讼调解的历史发展进程到我国法院“调解优先”政策形成的背景、过程进行论述,形成历史铺垫。第二章是介绍“调解优先”政策的内涵及其实施状况,通过分析“调解优先”政策的内涵,阐述“调解优先”政策产生的积极意义及成效,介绍实践中该政策的贯彻实施状况。第三章是对“调解优先”政策实施产生的误区及其负面影响进行分析,包括:随意启动调解程序造成自愿原则的虚化与强制调解的重新抬头;过分强调调解产生“调优判劣”的错误观念,引发片面追求调解率;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得不到立法初衷的保护。第四章是对“调解优先”政策的反思性解读,针对第三章提出的误区和影响进行论述,包括:调解的开展要始终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正确看待调解和判决的关系,理清该政策与法院调解率关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累经验以实现“调解优先”的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