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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航空运输消费群体日渐扩大,航空运输企业运营能力捉襟见肘,加上航空运输管理与协调能力的欠缺等原因,航班延误事件愈加普遍化、常态化。但是,实务中航空公司的补救效果往往差强人意。本文试图通过对航空旅客运输延误的法律问题研究,对完善我国《民用航空法》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界定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笔者根据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内容探讨航空运输承运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一方面限定本文研究范围,另一方面根据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特殊性发掘相应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特殊理念。第二章分析有关航班延误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与学术观点,界定了航班延误的定义,即考察国际公约对航班延误的认识。其次,对航班延误进行了分类,并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对合理延误与不合理延误进行了区分。第三章论证旅客运输延误事件中航空运输承运人的民事责任,分析了发生航班延误事件后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与归责原则。从两种情形出发分别界定航班延误的不同归责方式。首先,原则上延误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能够证明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发生的,承运人可以据此而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无论延误是否合理,承运人即使具有免责事由,也需要承担一定的附随义务,对旅客进行妥善安排。第四章考察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航班延误后承运人的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标准的立法,首先从比较法层面考察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航班延误之后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标准的规定,进而与我国立法相比较,以期我国相关立法能够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第五章对我国航空旅客运输延误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因为,我国立法在这方面不够完善,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上弥补我国这方面的法律空白。首先,航班延误需要一个明确的定义。其次,我国需要通过立法,对航班延误的赔偿标准作出详细的规定。最后,航班延误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没有范围。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不断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