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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一种将工业、贸易、金融紧密结合起来的金融创新方式,它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在许多方面突破了传统的法律关系,因此也带来一些新问题。1999年我国制定《合同法》时,吸收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先进成果,采用独立交易说,将融资租赁列为有名合同专章规定。2003年起我国的一些专家学者提出需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全国人大法工委为此成立了融资租赁法起草小组,开始研究专项立法,并先后公布了三次草案。基于此,本文在查阅了大量文献和案例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现行融资租赁交易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的剖析,来探讨我国是否需要对融资租赁专门立法。全文共六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融资租赁在国外的产生、发展与功能,以及引入我国的过程,并以理论争议和立法进程引出本文写作的目的。第一章首先通过法律文本中的融资租赁定义来阐述融资租赁交易的基本流程。接着讨论了融资租赁交易的四种主要类型。然后对融资租赁交易法律性质的五种学说,进行概括评述。通过对融资租赁交易的经济本质与独特的法律形式的分析,本文赞同独立交易说的观点。第二章首先对《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框架进行概括评述。接着对其中的主要瑕疵进行详细的探讨,并提出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应以法律解释的方法作为弥补的方法。然后对与融资租赁交易紧密相关的租赁物登记制度进行研究,并指出我国人民银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亟须司法实践的认可。第三章首先回顾了我国融资租赁审判的先期探索。然后结合统计方法,采用时间序列和分类统计的研究方法,以2007—2009年的融资租赁纠纷案例为样本,从宏观角度研究我国融资租赁纠纷的审理概况;再整理归纳这些案例,从微观角度研究近三年来融资租赁交易中所涉及的争议点与法律适用情况。结论是我国现行的融资租赁交易法律体系基本上能满足现实需要。第四章首先探讨了国际上关于融资租赁的两种立法模式和选择标准。然后通过多角度的分析指出,我国现阶段并不需要对融资租赁交易专门立法。最后的结语部分概括了前文中的主要内容,梳理了各章的理论争议点与研究结论,并明确全文的研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