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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推进,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不断显现,非法集资犯罪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集资诈骗犯罪作为目前金融领域十分活跃的经济犯罪类型,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和司法实务界认定的难点问题。本文以焦英霞集资诈骗案为结合点和契机点,首先,考察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主观要件在司法实务中认定标准的变化及原因,并将现有的法定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八种客观情形分为三类予以阐释,得出焦英霞的行为符合认定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情形的结论。其次,笔者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对诈骗方法规制的分析,得出无法穷尽一切诈骗方法之立法不足的结论,并试提出了“只要是因行为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处分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诈骗”的判断标准,同时结合焦英霞集资诈骗案诈骗方法之司法认定,以期展现司法实践中诈骗方法的多样性。再次,本文介绍了非法集资具有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的四个特征,并将其应用于焦英霞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之司法认定。最后,本文在认定焦英霞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基础上,结合该类经济犯罪死刑适用的立法与司法趋势,得出应当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