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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制度研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从来未间断过,随着中国现代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是否引入判例法成为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历史分析、辩证分析及比较分析等方法,分析英美判例法与中国传统判例制度的联系与差异,阐述在中国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可行性,旨在论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法制度体系的意义,指出中国特色判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律体制,有益于实现法制的统一与和谐。本文首先通过对英美判例法的历史考察,着重介绍了英国判例法演变过程以及美国继受英国判例法并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的过程,这些均为中国进行判例法改革提供了外向性经验。其次,本文通过对中国古代、近现代、当代法律形式的考察,指出自奴隶社会起中国就存在判例的萌芽,而这一萌芽在封建时期得到了发展并不断成熟。虽然判例制度在该时期有所反复,但秦汉及宋代的判例制度的应用是空前广泛的,亦为现今中国判例制度改革提供许多可借鉴经验。本章说明中国并非没有判例法,中国的判例传统是不能被抹杀的,此为中国实行判例法制度提供了内向性环境基础。本章最后基于对英美判例法演变的研究及对中国判例传统的考察,分析其联系与差异,探讨中外判例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的意义。第三章通过对中国现代法学学者对判例法是否在中国可行的观点的列举和分析,表明笔者的判例法在中国实行的可行性观点,并就判例法在中国实行的本国因素、他国因素和技术操作因素进行了分析,在此重点从本国因素中的人文因素(包括普通人群及法官、律师等法律执业者的角度)、经济因素、地理因素等进行细致的可行性分析;该章最后又对判例法在中国实行后的作用进行了预测。最后,本文提出结合了中国特点的判例法理想模式。该理想模式包括:中国化判例法制度的框架基础、中国化判例法的创制主体、判例遴选的原则、创制程序及法律技术问题。其中针对中国化判例法的创制主体问题,本文主张采用有限创制主体理论,即享有终审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有创制判例的权利,并对创制的范围作出了界定,即这种创制包括制作、认可、公布、修改、废止等活动,而不仅仅指公布一种活动。在判例遴选的原则问题上,本文提出要在众多的判决中选取具有代表意义的判决作为判例。最后,对于中国化判例法的法律技术问题,本文对其中的溯及力、引用、区别技术等进行了解析。通过上述论述,笔者认为,我国现代司法体制改革的瓶颈在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国外的优良司法制度应成为我们借鉴的对象,判例法制度只有结合了中国本国特点才能发挥出其优秀的特质,这种结合定会迅速适应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法治土壤,让中国的政治更民主、经济更繁荣、法治更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