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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是现代社会管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仅关系到经济运行的效率追求,还影响到登记相对人的权利保障。我国房屋登记的审查方式属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存的混合型审查方式,这一混合型审查方式基于立法宗旨以及行政管理实践的要求等原因为房屋登记机关预留了一定的裁量空间,但由于立法规定较为原则与模糊、登记机关的裁量权未受重视以及研究方法的局限性等问题,实践和理论就房屋登记的审查方式产生了较大的争议。
目前学界对房屋登记的审查方式的研究较为稀缺,现有的研究大都倾向构建新的审查方式,这是一种规则之治的研究思路。但是《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混合型审查方式已经是尽力做到了规则层面的平衡,今后的研究思路应当以混合型审查方式为基础,进一步规制与完善这一审查方式。因为仅依靠传统的立法及制度建构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需要从配套制度、行政自制以及司法机关作用的发挥等方面对此进行综合的治理与完善。
登记机关在登记实践中往往只审核初步的书面材料,而对可能有关登记真实性的事项不去予以深究,这就在实践中呼唤登记机关提高自身的积极性,通过贯彻行政法基本原则配合相应的监督、激励机制来更好的发挥登记机关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分析相关的案例,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对登记机关的审查也尽量采取消极回避态度,这要求法院秉持尊重与制约相结合的立场,积极的审查登记机关的执法行为,通过法律原则的适用、案例指导制度的推广等方式促进登记机关依法主动的进行登记执法;在登记审查的配套制度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公证人制度的经验,进一步改造完善我国公证人制度,以使其能够和登记制度较好的衔接,这样可以在事前化解登记中可能存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