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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溢油私人损害赔偿以农业部代表部分受害渔民养殖户向康菲公司索赔并最终达成赔偿协议而告终,但是这并没有完全解决溢油污染的损害赔偿问题。特别是对于遭受溢油污染的私人受害者而言,该种解决方式似乎只是一个框架性的安抚协议。根据该赔偿协议的内容,只有遭受溢油污染的部分地区的渔民养殖户可以确认获得赔偿,而直至今日,对于赔偿款项的发放及分配依旧没有完全落实。当前,对于钻井平台溢油污染导致私人损害赔偿的问题鲜有研究成果。要规范溢油污染私人损害赔偿问题,首先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明确私人受害者提起索赔的程序性要求,如对受害者作为原告起诉的审查标准以及承担何种证明责任的问题;二是要厘清哪些私人受害者或代表有权索赔损失,因为并不是所有因油污损害而受到影响的人都可以获得赔偿,需要结合损失的内容以及法律的规定进行认定;三是在此基础上,找到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本文就这三个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和研究。首先,本文从渤海溢油案中私人受害者向法院起诉的困境入手,通过分析当前法院在认定受害者的原告资格、进行立案审查时存在的问题,发现由于油污损害侵权诉讼的特殊性,民诉法关于起诉的相关要件并不完全适用于此类诉讼。包括对原告资格的审查标准过高、混淆原告起诉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等,而对原告初步证明责任,更是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次,本文对溢油污染私人损害的权利主体的认定进行了具体分析,探讨了哪些私人受害者以及哪些主体有权代表私人受害者行使索赔权,并明确其能够索赔的条件和要求。通过对美国墨西哥湾溢油案中私人受害者索赔的法律依据以及英国司法判例对油污受害者的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找出值得借鉴的地方。在对私人损害之索赔主体进行认定后,应当找到相应的责任承担者。该部分以渤海溢油案对责任主体的认定为分析基础,对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在此问题上存在的混乱和冲突的现象进行梳理。另外,结合司法实践以及国外法律的规定,对规范海上设施油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有必要明确我国法律规定中责任者的概念和范围,而不是只由作业者和承包者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最后,从法律规范和完善的角度出发,对如何规范溢油污染造私人损害的主体认定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主要对包括受害者向法院起诉的资格条件、初步证明之责任、受害者行使索赔的资格以及责任者认定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