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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和谐,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快速的发展。如何建立科学的政民关系一直是学界的研究热点。从黑格尔到哈贝马斯,再到柯亨和阿拉托,西方发达国家的学者从法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角度对政府与公民关系进行了理论探讨,为西方国家的政府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为整个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动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国政府不但要面对日益严峻的经济问题,同时还要解决随着市民社会不断发展带来的政治问题。在主权回归形势下,公民的权利意识觉醒,政府该如何自处?于是西方政治学界提出了治理理念,引导政府由管理型政府向治理型政府转变。期间对政府与公民关系的研究,西方政府管理理论也经历了由国家型政府,行政型政府向治理型政府的转变。我国作为后发型的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在不断确立,政府的职责更加繁重,公民的利益诉求多元化,二者关系发生了变化。公民意识的觉醒促使其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要更多的直接面对政府,而政府面对的也将会是越来越多的公民个人主体,越来越高的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要求。作为管理众多公民的政府,要做到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必然要对政府管理社会的方式做出调整,不断向社会转移权力,让公民拥有更多的自主权,逐步摆脱对全能政府的依赖。但政府与公民关系的调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政府不自觉,在全能政府下形成的官僚制不利于政府角色的转变,同时不受监督的权力造成了权力异化,出现腐败、侵权的现象;受生产力水平限制,政府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生产不能满足公民的需求,导致社会供给失衡。其次,是公民不自觉,虽然公民的权力意识在觉醒,但如何行使权力成为目前阻碍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一个现实问题。最后,在目前我国国情下,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构建过程必须要重视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作用。党领导革命取得了胜利,建立了人民政府,制定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方针,是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当公民利益、政府利益与执政党利益出现矛盾时,如何选择对于和谐政民关系的构建意义重大。所以,实现执政党自觉也是重要的环节。文中将会从政府、公民、执政党三个方面进行研究,探讨如何构建和谐政民关系。政府与公民关系的重构,目的就是要建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政民关系。目前对于建立何种政民关系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认识,西方理论界的研究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政府借鉴私营企业的管理理念建立“企业家政府”所实现的“公共物品的供应者—消费者理论”。二是在平等契约的基础上,采取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基本理论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与公民是“公仆—主人关系”。笔者认为,随着治理理念的推广,政府将逐渐与公民处于平等位置,这里的平等不仅是法律上的平等,更是行使社会管理权力能力的平等,从而建立政府与公民的“监督—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