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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等工具进行网上交易的活动,其涉及银行、保险、税收等各方面。伴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盛行并不断创新。电子支付作为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盛行。截至2010年末,全国累计发行银行卡24.15亿张,同比增长16.9%,增速较上年同期加快2.2个百分点,全国银行卡人均拥有量1.81张。1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联网商户218.3万户,联网POS机具333.4万台,ATM27.10万台,每台ATM对应的银行卡数量为8913张,同比减少7.3%;每台POS对应的银行卡数量为724张,同比减少15.6%。22010年,发生银行卡业务257.56亿笔,同比增长30.8%,增速较上年同期加快12.7个百分点;业务金额246.76万亿元,同比增长48.7%,增速较上年同期回落18.2个百分点。3同时, iResearch艾瑞咨询整理Aite Group最新数据研究发现,美国现金使用持续减少,预测2011年美国现金使用全年将减少354.1亿美元,到2015年将减少450.8亿美元,而现金使用持续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电子支付使用的盛行。4电子支付通常包括大额电子支付(又称商业性电子支付)和小额电子支付(又称消费性电子支付),本文主要探讨小额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小额电子支付中当事方主要有金融机构(即银行)、持卡人(即消费者)、特约商户(即零售商)以及认证机构。各当事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但是实践中通常是作为合同关系处理,由于金融机构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而作为消费者的持卡人相对比较弱势,他们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限制金融机构等对其优势地位的滥用,许多国家对小额电子支付中的法律责任做了必要规制。但是,纵观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电子支付中消费者的权益并没有特别的立法予以保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电子支付甚至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首先理清了现行法律制度下电子支付中各当事方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出了依据现行法律界定的电子支付中当事方之间法律关系对各当事方责任的影响;其次分析了未经授权的电子支付以及错误支付中各当事方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在没有制定专门的调整电子支付的法律之前,电子支付中涉及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是根据现有的法律来确定,致使法的公平和利益等价值受到挑战;再次,分析借鉴几个主要国家的电子支付立法及相关措施,归纳国外电子支付走向立法规范道路的思路,以此给我国的电子支付立法提供指导思想;最后,根据我国现有立法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对策,通过立法改善我国电子支付中各当事方责任划分不明,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最后提出具体的立法完善建议。我国电子支付立法不完善,立法层次低,法律法规等不能够完全规范电子支付中各当事方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亟需完善立法,明确电子支付法律关系,规范电子支付中各当事方的法律责任,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