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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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利用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在法条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合同诈骗罪犯的罪责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独立于犯罪故意的一种主观心理要素,是超出了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仅有客观因素还不足以构成犯罪,对目的还须专门规定并专门认定。任何行为都是主客观的统一体,都是受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在时间顺序上,是先有主观意识后有客观行为。刑法理论认为:目的犯中的目的是“主观的超过要素”或“超过的内心倾向”,即目的犯中之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要素,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因此,主观目的的证明不能以行为人的口供为转移,即不能以行为人的口供为依据,而应当将主观目的的证明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为此,就必须采用推定方法,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推断行为人主观目的之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在合同诈骗罪语境下,全面考察和探究非法占有的内涵和本质属性。合同诈骗的“占有”与民法中的“占有”是子项与母项的包容关系。合同诈骗语境下的非法占有目的,应是:以欺骗方法将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意欲排除占有人,达到实事控制结果的“阻断性”,使财物所有人自我救助不能或民事救助实现不能;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予以保存、使用、收益或处分。非法占有目的核心构成要素是由“权能排除”和“利益获取”,只要具备这两个要素就达到“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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