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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地方化”是学界讨论已久的问题,以往的讨论往往将检察权“地方化”或者说检察权的地方保护主义放在检察权独立中去考察,而将其单独拿出来研究的还比较少。本文在尊重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检察权“地方化”问题进行了一次系统全面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文章正文的主要逻辑关系为:导论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引出检察权“地方化”问题。接着正文又阐释了“地方化”的两种释义,即因地制宜和地方保护主义。然后通过对“地方化”的理解导出了检察权“地方化”的内涵并分析了其危害。最后分析了检察权“地方化”产生的原因,解决检察权“地方化”的理论预设,并试图寻求解决检察权“地方化”的理论进路。本文要论述的主要问题是检察权行使过程中以地方利益为导向的检察权的地方保护主义,即检察权的“地方化”。文章分为五部分:第一章导论部分通过分析江西婺源县特大滥伐森林案引出本文的主题:检察权“地方化”问题。论文认为防治检察权“地方化”是司法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目前学术界缺乏对此问题的专门研究。因此,研究此问题具有现实意义。第二章论述了检察权“地方化”的内涵以及危害。所谓检察权的“地方化”是指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受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或其他利益团体的不当干预和控制,导致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丧失其应有的独立权力和地位,从而出现的一种为了维护本地利益而不顾全局利益或损害长远利益的现象,其实质是权力的异化。检察权“地方化”的危害主要表现为:破坏我国法制统一,减缓司法改革进程;削弱法律监督效力,破坏司法公平正义;检察权“地方化”还容易滋生腐败。第三章主要分析了检察权“地方化”的成因。首先,地方党委对检察权行使的不当干预。其次,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财政权被地方政府所掌控。再次,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不力。这些都造成了检察权“地方化”的愈演愈烈。第四章主要论述了解决检察权“地方化”的理论基础,即检察权的“国家性”。从宪法文本角度、检察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比较角度等论证了检察权的国家属性。第五章则提出了克服检察权“地方化”问题的理论进路。首先,在人事权方面,赋予检察机关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其次,在财政权方面,改革检察机关的财政预算体制;最后,在上下级关系方面,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此外,本章还提出了改革现有检察体系的设置,通过划分司法辖区的方式来解决检察权“地方化”问题的改革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