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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出的诉讼,这些诉讼虽然多以败诉告终,但却折射出我国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严峻现实,我国现有单一以行政权为核心的公益保护机制的苍白无力及建立新的更为有效的公益保护机制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公益诉讼在我国作为一种能为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有效司法保护的新途径,虽尚未得到制度层面上的承认,但却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讨论与关注。本文对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历史渊源进行了论述。公益诉讼这一概念的界定意见虽不统一,但也不乏共通之处,对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不能脱离两点:原告范围的扩大和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公益诉讼的特征则包括(1)诉讼目的的特定性。(2)公益诉讼中原告的不确定性和被告的确定性。(3)无直接利害关系性。(4)公益诉讼中体现国家干预性。(5)公益诉讼裁判既判力的扩张性。(6)诉讼功能的多重性。公益诉讼的历史渊源则较为久远,其起源于罗马法,并随着现代社会的复杂化及个体行为侵害范围的不断扩大化而日渐发展。公益诉讼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亦可划分出不同的种类。
本文通过多种分析方式的运用,试图从法理上论证我国确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首先,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及日本这些国家中法律所包含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从而说明:(1)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较为完善和成熟。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无论是在保护对象的广度上还是在权力主体的多样性上,均比其他国家更为突出。(2)德国和英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对公民个人的诉权均加以了一定限制。(3)各国普遍承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4)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虽然较为发达,但与上述其他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相比较则风险更大。其次,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公益诉讼进行分析从而说明:(1)公益诉讼的成本投入主要是经济性的。而公益诉讼的产出或收益,主要是非经济性的,不适宜用经济指数来度量,但却是非常重要的。(2)公益诉讼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3)公益诉讼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益。(4)由于公益诉讼制度下,并不以公共利益侵害的实际发生为起诉条件,这就使得公益诉讼能够带来预防性收益。再次,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对公益诉讼进行分析从而说明:(1)我国多方面的社会公共利益正受到不同的损害,我国现阶段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存在很大的欠缺和漏洞。(2)我国现阶段行政公权力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诸多缺陷,而这些缺陷使得公共利益不足以得到彻底全面的保护。面对此种情况,人们的社会,民众都迫切需要一种补充性的方式来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则可以有效的担当此项职能。(3)我国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存在着法律盲区。我国多部法律中均规定了保护公共利益的实体性权利,但往往缺乏相应的程序性法规予以支持,从而导致这些涉及公共利益的实体性权利严重缺乏可诉性。
本着行政管辖优先原则、防止滥诉原则及合理鼓励原则,本文对未来我国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提出了一些构想。(1)赋予国家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公益诉讼权。(2)运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作出规定,同时对公益诉讼的一般构成条件进行规定。(3)放宽诉讼前提。公共利益只要有受到现实损害的可能性,公益诉讼即可成立。(4)公益诉讼享有诉权的三种原告中,国家检察机关的诉权优先于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诉权。(5)对公共利益的行政管辖权优先于公益诉讼的司法管辖权。(6)公益诉讼中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7)对公益诉讼费用的承担应该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制度设计,并对胜诉原告应予以合理奖励。(8)公益诉讼中原告虽然是特定的,但其涉及的利益主体却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作为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不能随意处分诉权,因此就不能在诉讼中适用调解及和解。
有鉴于上述分析,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实属必要。不应该由于在我国实施公益诉讼尚存在许多技术性障碍或可能带来诸多风险,就彻底否定其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现阶段只要进一步对公益诉讼的概念及范畴加以明确,对公益诉讼实施的具体方式及种种细节加以周密设计与论证,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加以合理借鉴。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出台与实施必将指日可待。
本文通过多种分析方式的运用,试图从法理上论证我国确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首先,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及日本这些国家中法律所包含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从而说明:(1)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较为完善和成熟。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无论是在保护对象的广度上还是在权力主体的多样性上,均比其他国家更为突出。(2)德国和英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对公民个人的诉权均加以了一定限制。(3)各国普遍承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4)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虽然较为发达,但与上述其他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相比较则风险更大。其次,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公益诉讼进行分析从而说明:(1)公益诉讼的成本投入主要是经济性的。而公益诉讼的产出或收益,主要是非经济性的,不适宜用经济指数来度量,但却是非常重要的。(2)公益诉讼是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3)公益诉讼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益。(4)由于公益诉讼制度下,并不以公共利益侵害的实际发生为起诉条件,这就使得公益诉讼能够带来预防性收益。再次,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对公益诉讼进行分析从而说明:(1)我国多方面的社会公共利益正受到不同的损害,我国现阶段在公共利益保护方面存在很大的欠缺和漏洞。(2)我国现阶段行政公权力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诸多缺陷,而这些缺陷使得公共利益不足以得到彻底全面的保护。面对此种情况,人们的社会,民众都迫切需要一种补充性的方式来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则可以有效的担当此项职能。(3)我国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存在着法律盲区。我国多部法律中均规定了保护公共利益的实体性权利,但往往缺乏相应的程序性法规予以支持,从而导致这些涉及公共利益的实体性权利严重缺乏可诉性。
本着行政管辖优先原则、防止滥诉原则及合理鼓励原则,本文对未来我国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提出了一些构想。(1)赋予国家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公益诉讼权。(2)运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作出规定,同时对公益诉讼的一般构成条件进行规定。(3)放宽诉讼前提。公共利益只要有受到现实损害的可能性,公益诉讼即可成立。(4)公益诉讼享有诉权的三种原告中,国家检察机关的诉权优先于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诉权。(5)对公共利益的行政管辖权优先于公益诉讼的司法管辖权。(6)公益诉讼中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7)对公益诉讼费用的承担应该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制度设计,并对胜诉原告应予以合理奖励。(8)公益诉讼中原告虽然是特定的,但其涉及的利益主体却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作为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不能随意处分诉权,因此就不能在诉讼中适用调解及和解。
有鉴于上述分析,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实属必要。不应该由于在我国实施公益诉讼尚存在许多技术性障碍或可能带来诸多风险,就彻底否定其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现阶段只要进一步对公益诉讼的概念及范畴加以明确,对公益诉讼实施的具体方式及种种细节加以周密设计与论证,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加以合理借鉴。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出台与实施必将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