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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源生于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司法现象的本质以及基于司法自由裁量权所附生的重要存在。能动司法同时又是当代中国司法中一个方兴未艾的存在。一直以来,学界与实务界对于中国是否需要能动司法、如何进行能动司法,产生了诸多的争议和探讨。论题“法律方法与能动司法——以当代中国民商事审判为中心的分析”包含着双向的努力:一方面,将能动司法放置在比较法的视野中进行考察,从法理学角度对能动司法的语源、性质及实现路径进行研判分析;一方面,以民商事疑难案件类型作为研究载体,着重论述因受复杂多变的经济社会因素影响而形成的审判难题,分析难题的起因、形成过程,带着问题意识,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尝试通过多种法律方法的交互适用,揭示法律方法对实现能动司法的重要意义。全文的论述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本文开篇从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主义的比较分析着手。我国的能动司法是带有中国特色的回应型司法,包含“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这一终极价值判断。由于宪政制度的不同,我国的能动司法与英美法系的司法能动主义存在本质差异。但两个语词在结构上相近,具有共同的意义内涵,这就是法官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救济实质不公平的后果,这也是两者共同蕴涵的现代法治治理要素。由于本文关注的是方法性的实用技艺,因此司法能动主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能动司法的法律方法帮助解答如何实现能动司法价值目标,即司法者不仅要执行规则还要发现法律,不仅要具备规则意识还需具备问题意识,从而最终实现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实现司法从实然向应然的跨越。论题剖析法律方法与能动司法的关系,对法律方法的司法意义进行再认识。第二部分,本文介绍民商事审判中与能动司法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四种法律方法,包括政策考量、价值考量、类型化裁判方法及融合型漏洞填补方法。政策考量是建国以来我国司法的传统,在当代中国它一直在发挥着回应转型社会种种矛盾的司法职能。但政策考量需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因此本文不仅探讨了政策考量的必要性,也同时探讨了政策考量的程序性规制。价值考量在民商事审判领域的运用带有显著的利益平衡特性。类型化裁判方法与融合型漏洞填补方法针对法律存在疏漏并需要及时填补的情形。在法律规定空白或模糊不清之时,需要通过类型化裁判方法总结归纳不同案件中的类似要件事实,从而总结出相应的裁判规则。而融合型漏洞填补方法可以填补法律体系内部各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或衔接上的空白。从四种法律方法的分析可见,能动司法不仅是指各级审判组织及法官在个案或类案中行使包含价值判断的自由裁量权,还包括法院对当代转型社会司法需求的整体性回应,这种整体性回应不仅体现在诉讼程序之内,还体现在诉讼程序之外的审判功能的延伸领域。此外,论文还分析了调解方法的能动效能。调解可并用法、情、理,一揽子解决当事人之间案内案外的矛盾,达到彻底平息纠纷的效果。论文以带有普遍性的民商事审判难题作为分析素材,从典型案例的“案情一判决一评析”入手,分析针对疑难案件类型的普遍司法模式,全方位地展示了能动司法法律方法的独特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