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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极大改善了人民生活条件,健康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加之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等因素,全球生物医药行业近几年来一直保持着高速发展的态势。随着生物医药企业的发展,涌现出越来越多的药害事件,如“毒胶囊”、“长生生物假疫苗”等事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日益突出。政府作为社会最主要的的管理者,对促进生物医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与政府规制不力有着必然关系。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和政府规制的基本理论入手,深入分析了生物医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政府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结合长生生物作为违规履行社会责任的案例,着重分析了我国政府目前生物医药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情况,对政府的规制途径和规制效果进行总结,并归纳了我国政府在对企业社会责任规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政府规制模式与经验,进而把政府在生物医药企业社会责任规制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为规则制定者、行动引导者和结果监督者,分别从政府与企业关系以及政府与社会关系两方面对生物医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作出以下规制,具体内容涉及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审核评估制度,利用政策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功能,提高规制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和规制人员素质,发挥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对于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作用,建立长效规制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