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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的职责在于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进而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持。我国的犯罪类型大致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犯罪向现代化犯罪模式的转变,传统犯罪主要是指以较小地域、流动性作案为主的偷盗抢劫类侵害人身、财产案件,此类案件一般在案件发生地对人民群众有较大的冲击,但是限于当时的信息传播途径有限难以在更大的空间范围内产生剧烈的影响。从此类案件的犯罪手段来说,所借助的也多是传统的犯罪工具如刀、枪、棍等,一般都是直接对受害人的人身产生威胁或伤害继而达到实现抢劫、抢夺、强奸等犯罪的目的。1在新的技术条件下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犯罪嫌疑人能够使用的犯罪工具已经由传统的地域空间扩散为不特定的人群。随着技术条件的不断发展,加快了我国步入信息社会。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发布的信息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为47.9%,从这个数据来看信息社会已经慢慢的成为现实。而有学者经实证研究证实互联网普及率每上升1%将导致刑事犯罪率上升0.38%。2因此可以说在我国信息化的过程中,随着网民人数的增加,我国的信息化犯罪的形势也日益严峻。从有关部门的数据显示单是信息化犯罪中的电信诈骗一项给人民群众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便高达100亿元人民币。3而信息化犯罪已经打破了侦查机关原有侦查工作模式,侦查机关需要应对的侦查环境与以往也多有不同。因此在新的犯罪形式下如何确保侦查机关打击犯罪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能够更好的为法庭上所用便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打击犯罪时也应到注重人权的保护。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例中便能够明显感受到由于信息科技的发展给证据形态所带来的调整,立法机关不仅仅是在证据种类上新增了新的证据种类,而且对新的证据形态持开放性的态度。因此从侦查机关而言在适应新的侦查手段时,应当更加注重对取证形态和取证手段的运用。信息化时代下侦查机关对证据的取得和运用,特别是取证手段都应当法制化以使证据能够支撑案件事实,促使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针对利用信息技术发展的新的犯罪的增多,矛盾越来越突出,不仅要完善侦查措施来应对时下多变的犯罪情形,进而全面有力地打击犯罪;另一方面更要强化对新形势下的侦查措施的规范与监督使得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还原案件真相。基于此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论述:一是提出虚拟空间犯罪现场勘查的概念,围绕概念的论述来加深对虚拟空间现场勘查有关的基本理论的了解以为后续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二是对我国侦查机关在现行虚拟空间犯罪现场勘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勘查过程缺少法律规制、勘查人员证据意识较弱、勘查证据证明力方面难以达到诉讼证据的要求等;三是针对我国现阶段打击犯罪的需要及在虚拟空间犯罪勘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来有必要改进虚拟空间犯罪现场勘查,主要从规制侦查权、保障人权、提高侦查阶段获取证据的能力等方面进行研讨;四是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如何实现对虚拟空间犯罪现场勘查的规制,有实体上、程序上及证据可采性上,通过实体与程序上对侦查权的规制能够在授权的同时能对侦查机关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的具体勘查过程进行控制,同时以证据可采性作为侦查机关在虚拟空间犯罪过程中作为结果的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切实关注虚拟空间犯罪现场勘查的合法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