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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错误交易尤其是明显错误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巨大,世界主要证券交易所均在其业务规则中对证券错误交易的取消进行了详细规定。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实践中,错误交易事件时有发生;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处置规则,使得交易所在处理该类事件时往往显得手足无措,处理结果也差强人意,甚至因此而官司缠身。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出发,首先从理论层面对证券错误交易取消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然后注重考察了美国、英国、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证券错误交易取消制度,最后得出了构建我国证券错误交易取消制度的一些启示。具体包括以下四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我国引入证券错误交易取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部分分我国引入证券错误交易取消制度的必要性和我国引入证券错误交易取消制度的可行性两个方面进行讨论。在必要性方面,本部分认为,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中错误交易事件频发,但是由于现有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制度存在引发原因规定不足、处理措施不充分两个方面的明显不足之处,使得市场实践中的错误交易事件往往得不到妥善处理,从而得出我国有必要引入证券错误交易取消制度的结论;在可行性方面,本部分对被视为构建证券错误交易取消制度之障碍的《证券法》第120条进行了分析,得出该条仍然为取消交易措施的采取留有制度空间的结论。又因证券交易本质上仍是合同行为,本部分分析了现行《合同法》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从而得出取消错误交易符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第54条的结论。第二部分,证券错误交易取消制度基本理论概述。本部分主要包括证券错误交易的界定、证券错误交易取消制度的价值基础和证券错误交易取消制度的构建原则三部分内容。在证券错误交易的界定部分,主要分析了证券错误交易的定义,并对证券错误交易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等相似概念进行了辨析。关于证券错误交易取消制度的价值基础,笔者认为,证券错误交易取消制度既体现了公平的法律价值,也体现了秩序的法律价值。而证券错误交易取消制度的构建,应当遵循全面性、公开性和及时性三个原则。第三部分,证券错误交易取消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部分主要考察了美国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以及我国香港地区交易所的错误交易取消规则,对上述交易所证券错误交易取消制度的适用范围、处理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着重进行了阐述和分析。第四部分,我国构建证券错误交易取消制度的启示。通过前面三部分的讨论和阐述,本部分得出了我国构建证券错误交易取消制度的一些启示,主要包括厘清现有规则体系,正式确立证券错误交易取消制度,具体制度设计应注意与现行交易制度的衔接与协调,以及明确证券交易所在处理错误交易过程中责任的承担与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