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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朝代的存续期间,当权者所推行的政治政策在某种程度上与其希望达到的统治目的息息相关,同时,统治目的也会因社会、政治大环境的改变而发生相应变化。本文所讨论的“重典治吏”政策,正是朱元璋在明初社会动荡、吏治腐败的背景下为了加强君主专制所大力推行的有关官吏管理方面的政策。“重典治吏”政策的施行,不仅与明初政治、经济凋敝衰败有关,还与朱元璋所倡导的“刑乱国用重典”的思想密不可分,朱元璋希望借助“重典治吏”来规制约束官吏的行为,肃清吏治,巩固专制统治。本文所探讨的“重典治吏”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立法方面,从《大明律》、《明大诰》这两部在明初通行的法律入手,探讨其中关于“重典治吏”的内容,以及这两部法典主要打击的职务犯罪的内容;在执法监督方面,列举了中央和地方的官吏监督机构,及监督机构在“重典治吏”方面的特点;最后,介绍了官吏考核制度对“重典治吏”政策的推行所起到的影响。本文通过列举明初治吏的几个案例来进一步说明“重典治吏”政策在当时的推行效果,并通过客观评价,分析了“重典治吏”政策对明初肃清吏治起到的正面作用和反面作用,有利于对“重典治吏”这一政策形成较为客观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