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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建设“平权型政府”?“平权型政府”是否仅仅从理论上阐明政府与人民关系本来平等?怎样才能从实践上构建“平权型政府”?回答这些问题即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运用哲学思辨、政治学分析、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及行政法治实践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围绕范畴的提炼和规则的构建,对“平权型政府”相关的理论,“平权型政府”与“自然权利转让”、“平衡论”、“政府法治论”的关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探讨。本文认为,“平权型政府”的逻辑前提——政府与人民地位“本来”平等。从法理基础即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解释角度出发,分析了政府权力来源的两种形式以及政府与人民关系的合理定位,得出构建“平权型政府”的必然性与可行性,并提出建设“平权型政府”是顺应时势的行为。基于对中国社会现实中行政权与公民权严重失衡的关注,重新审视行政法理论并做进一步探讨就有了必要性。“平衡论”认为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就是处理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问题,而“政府法治论”的终极目标则是构建“平权型政府”,因此,无论“平衡论”还是“政府法治论”,均关注政府行为,并将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作为它们研究的理论重心。本文认为,面对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失衡,就需要在行政中保护公民权,防止行政权的侵蚀;就需要努力做到政府与公民关系平等化,即做到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行政法面对的基本矛盾就是如何处理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之关系,这对基本矛盾关系必须通过“政府与公民法律关系平等化”才能真正实现;而“政府法治论”认为政府与人民关系平等化乃至达到政府与人民法律地位的平等乃是现代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总而言之,实现公私利益兼顾的良性互动,构建和谐共存、合作互信的政府与公民关系,乃是“平权型政府”的建设目标。可见,“政府法治论”思想中包含了平衡的意蕴,“政府法治论”的理论内涵与“平衡论”有颇多相通之处。从本文的研究旨趣出发,建设“平权型政府”首先需要从制度上加以改进,而首当其冲的就是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救济立法的完善。本文认为,完善的行政程序立法是制约行政权和激励公民权的重要因素,是促进行政权和公民权平衡的重要力量,并将行政程序法典化才可以实现制约与激励的路径,达到最终实现权力和权利的结构性平衡。而完善的行政程序立法不仅能够加大对公民权的救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侵害,也能强化行政权的监督,推进积极立法并不断的向切实执法方向靠近。此外,本文还认为,“平权型政府”的构建需要从制度上加以创新,推进依法行政,将政府权力下放于社会,加强公私合作,促进私人规制。本文的结论是:“平权型政府”的精神与法治政府互通,构建“平权型政府”要求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政府与人民关系平等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代表了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平权型政府”在政治法律文明建设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