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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生活飞快发展变迁,特别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被广泛普及,电子合同使用频率大大提高。尤其是在电子商务领域,订立电子合同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意思表示错误问题,虽然传统民法中设置了意思表示错误规则,但由于电子商务合同和电子商务交易显现出愈来愈多的区别于传统合同和传统交易的特征,导致电子商务合同中的错误形态相较于传统意思表示错误形态也有了新的变化——出现了电子错误形态。但司法实践受限于我国当前关于电子错误规则的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转而直接适用传统意思表示错误规则或其他意思表示瑕疵规则去解决电子错误纠纷,导致当前司法实践解决电子错误纠纷出现法律适用不统一、对争议焦点回应存在偏差和难以通过法律适用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的局面。理论层面也关注到了该问题,并对此展开了一定研究,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当前理论上对于电子错误的研究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即对电子错误的概念界定不清,混淆了电子错误与真意保留行为、忽略双方合意排除电子错误规则适用的可能性和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不足。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层面来看均有必要继续对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电子错误继续展开深入研究。本文围绕着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电子错误应当如何行使撤销权问题展开:第一部分是对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电子错误进行法理分析。此部分聚焦于深入分析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电子错误含义、形态划分和特殊性,并指出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电子错误处理应以倾斜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主,同时兼顾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价值指引。第二部分是对当前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电子错误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此部分分析了三个层次上的问题。首先是规则供给不足问题,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法》仅涉及了输入错误和支付指令错误两种电子错误表现形式,难以解决实践中表现形式丰富的电子错误。而《民法典》中的意思表示错误规则相对来说较为完善,但其是针对传统错误形态设置的规则,适用该规则无法妥善解决电子错误纠纷。其次是理论层面上对于电子错误的研究存在的局限性。一方面是对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电子错误概念界定不清,与真意保留行为的处理发生了混淆;另一方面,忽略双方合意排除电子错误规则适用的可能性。此外,研究的重点在于如何在电子错误中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某些电子错误情形下的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关注度不足。就司法层面而言,主要是由于规则供给的不足导致了简单适用重大误解制度带来的法律适用效果欠佳局面,同时也存在对于电子错误理解不到位从而导致适用其他意思表示瑕疵规则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于域外电子错误处理规则的考察。相较于我国电子错误规则之不完善,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已经设置了较为系统的规则。这些规则对于完善我国的电子错误规则设置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可以借鉴其中对于消费者方电子错误免责的规则设置和鼓励经营者建立电子错误避免或纠正机制的立法意旨。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合同中电子错误处理的建议。此部分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立法层面上:一方面要做好《民法典》与《电子商务法》的错误规则衔接,将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电子错误部分交由《电子商务法》处理;另一方面要在《电子商务法》中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兼顾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为价值指引,搭建好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电子错误处理规则:首先,明确电子错误的概念与类型。电子错误指的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电子商务合同过程中,因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而产生的错误或异化。电子错误有人为错误和系统错误两种类型;其次,明确电子错误行使错误撤销权的行权要件——不仅需要满足当事人发生了电子错误之要件,还需要判断相对人有无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具体判断路径为:以风险归责为原则,进行相对方信赖利益保护考量,即首先判断电子错误是否属于相对方控制的风险领域,其次进一步判断相对方是否有提醒告知义务,负有提醒告知义务的成立条件为一是错误对交易之重要性,这种重要性可以是双方约定的重要性或一般同类交易中都具有重要性的事项,二是相对方是提醒告知义务的适格主体;再次,立法需明确只要经营者给予等价的对价交换,诸如价格优惠等,且符合《民法典》第496条和第497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交易双方当事人即可通过合意排除错误撤销权的行使;同时,要明确消费者方产生的电子错误的事后免责,消费者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即可免受电子错误的影响,无需再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错误撤销权;最后,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义务也是妥善解决电子错误纠纷的重要环节。在实体法上要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预先介入电子错误纠纷处理的义务。程序法上要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是否发生系统错误的证明责任。二是司法层面上要优化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电子错误处理方式。具体而言,首先要优化消费者信赖利益保护认定的事实考量因素;此外,还要明确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最后,电子商务合同中的电子错误处理还可以发挥在线诉讼的优势,综合运用证据规则,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