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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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化的不断发展下,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被法律所特别赋予的具有垄断性的权利,通过保护特定权益,以达到促进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的目的为各国所重视。但同时,若一味维护其垄断性而超过合理尺度导致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对科技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显然会阻碍保护知识产权目的的实现。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同时对其进行适当限制,是全世界近些年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目前,我国解决保护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之间问题的法律制度处于发展初期,其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律设置仍在萌芽阶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反垄断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第55条的笼统概括之中,对滥用知识产权所造成的侵害竞争的现象进行研究和归类仍然有不小的难度。TRIPS协议在经GATT一百多个成员国签订后,对以专利权为代表具有垄断性质的私权保护、限制的十分严格,因有关方面的研究较为欠缺,使得我国很难利用其中的规定来维护国家的公共利益。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常常将其中保护知识产权人权益的条款进行过度解释,认为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与TRIPS协议不相符,导致产生侵犯其权益情况的发生,从而进行诉讼索要不正当赔偿。在此基础上,通过研究知识产权的使用现状,对发达国家的先进实践经验、立法理念和具体规定和制度进行梳理,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笔者对我国这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在大的方面,要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体系,确立了滥用规制体系中所应该坚持的两大原则,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其滥用规制的衡平进行以及在遵守国际公约规定的基础上为我国争取最大利益的。其次通过分析指导性文件存在的重要性,笔者呼吁《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的执法指南》尽快出台,该《指南》应同时兼具国内市场及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滥用现象的规制,确立其适用原则,如涉外案件同样适用我国《反垄断法》等。在细节方面,建议对规制内容的范围进行扩大,现有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专利权和版权两个方面,商标权并未在其中,应予以增加。其次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滥用的界限,在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都要进行国际间的合作,尤其是执法方面应该设置专门的部门与他国进行合作。最后建议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执法机构,对其规制的应统一由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同时应在司法机构中设置救济部门。通过以上方面的建议,笔者期望为解决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中防止滥用部分存在的问题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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