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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法社会学理论知识,解释了法官职业化的内涵、特征和性质,从法律制度史的角度介绍了中外法官制度的历史发展沿革。法官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职业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分权理论、法治理论和司法独立理论的指导下,西方国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官职业制度。其主要做法是严格的法官准入和高层次的任命,保障法官有很高的社会威望,重视法官培训,保障法官职业行为的公正和独立等。由于缺乏法治传统,我国法官制度不发达,职业化程度不高,法官的职业素质、工作效率和职业道德均存在缺失。由于体制的原因,法官及法院不能完全独立行使职权,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本文通过资料分析和走访调查,从理论推导和实践总结两个方面,论证了实行法官职业化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本文提出,我国法官职业化的制度构建,包括职业准入、职业精神、职业技能、职业培训、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等方面;要正确处理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形成不同于公务员制度的新型法官制度,合理配置法院审判资源,理顺法院内部关系,增强法官的职业独立。本文阐述了法官职业化的推进,应该注意理论上的准备和途径上的上下结合;既要注重制度的移植,更要学习和培育制度背后所蕴藏的精神,增强法律信仰,深化权力制约。推进我国的法官职业化,要提高职业准入“门槛”,加强职业培训,提高职业素养;要实行法院内部人员调整分流,形成以法官为中心的编制结构;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塑造法官精英形象;要强化法官职业保障,增强法官职业独立,提高法官职业地位;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审判独立,提高整个法院系统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