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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迅猛,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索取,各地遭受污染的事故愈发严峻,自然环境大肆被污染直接导致人类的生存及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全球各地开始认识到保护环境是极其重要的,想办法采取有效方式来治理环境污染。在这之中,用法律武器使环境免遭破坏,成为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力措施。在环境方面通过立法的方式出台保护措施,欧美一些国家有着丰富的经验,环境犯罪危险犯已成为环保法中的重要内容。危险犯是指那些作出威胁、侵害别人合法权益危险行为的罪犯。在环境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即使危险犯表现出来结果并未造成实际的伤害,但在这过程中,有某种危险状态的存在都会判定触犯法律。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只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结果犯会收到法律的制裁,而关于危险犯方面则没有法律约束,这种情况显然已落后于当前我国环保工作发展。长久以来,环境犯罪决定了其威胁的长期性、复杂性、隐藏性等难题。要想彻底解决,可以通过向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吸取经验教训,牢牢把握打击环境犯罪的主导性,扩大宣传,同时加重对一些危险犯处罚的力度等。本文将着重深入分析当前我国刑法设立环境危险犯的可行性。本文首先阐述了关于环境危险犯有关的理论和研究文献,从我国当前环境现状为出发点,吸取发达国家先进的环境犯罪研究成果和经验,通过制定出制裁危险犯的相关法律,严厉处罚在环境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此指引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走出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为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奠定坚持基础。本文所讨论的内容有下面几点:第一,引言部分。简要介绍当前我国环境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设立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背景、意义介绍。第二,通过一些基础理论的概述,对于是否有在我国设立环境犯罪危险犯的必要,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看法。第三,如何在我国增设环境犯罪危险犯的相关内容。综合国内关于危险犯的相关依据以及污染日益加剧的严峻形势,在借鉴发达国家相关先进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明确环境危险犯的构成要件。第四,本文最后从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和非刑罚处罚四个方面来说明环境危险犯的刑事责任。本文研究旨在不断加强对环境犯罪的震慑威力,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有效实现处罚环境犯罪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