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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依赖生态环境修复的顺利开展。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被告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并且可以直接判决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这可谓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弥补了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规则的缺失。然而,对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实现仍然困难重重,如: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无法确定、责任人不具有履行能力以及高额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使部分责任人难以履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