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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导致全球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并取得市场控制力,跨国金融机构都希望通过扩大规模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跨国并购是全球金融市场激烈竞争的结果,也是竞争各方为求共存进行合作的重要形式。金融领域跨国并购的表现形式从并购方向上划分,可以分为东道国金融机构海外并购国外金融机构和国外金融机构在东道国境内并购其金融机构。本文研究方向属于后者,即外资在中国境内并购中国金融企业的法律规制。 自中国加入WTO以后,外资金融机构更热衷于以并购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以便尽快在中国市场上立足。外资的加入会带来先进的管理技术并促使中国金融企业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但是,外资并购中国金融企业,最终目的是企图获得中国金融企业的股权控制,继而控制中国金融企业,并利用金融资本统治国内产业资本,掌控中国的经济命脉,威胁中国的金融与经济安全。出于保护本国利益的考虑和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需要,各国通常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对外资并购金融企业行为进行规制,以充分发挥外资并购的积极作用,抑制外资并购的负面效应。 本文分三大部分,分别从外资法、反垄断法和证券法三个方面,构筑我国金融领域的外资并购法律规制体系。 第一部分通过对WTO规制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框架的梳理和对中外金融外资并购投资规则的比较分析,旨在充分遵循和利用WTO规则,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发掘我国产业政策法规的不足,以便适时地调整我国的金融产业政策法规,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金融产业,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第二部分通过对金融市场结构的理论分析,得出市场集中度是影响金融市场结构的重要因素之一。外资并购中国金融企业会引起中国金融市场集中度的变化,产生自然垄断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尤其美国不仅有反垄断基本法规,还有针对金融领域的专门反垄断法规。为了依法有效地规制金融领域的反垄断行为,中国就必须在反垄断基本法的基础上,加快金融领域反垄断的专门立法,推动金融市场充分、自由、有序竞争。 第三部分在我国,金融股在大盘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金融股的起落严重影响大盘的走势。在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不很完善的情况下,放松对外资收购行为的管制,易使外资取得上市金融公司的控制权,进行短期投机操作,影响股市行情,获取暴利。通过引导战略投资和完善大额持股双重报批程序,可以有效地防止上市金融机构被外资实质控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