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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收入不平等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问题最为严重,影响了城乡统筹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如何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税收作为一种调节手段,受到了学界很大的关注。就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而言,国内外学者重点关注了整体税制、间接税整体及个人所得税,单独研究消费税及税目对城乡收入差距调节作用的文章则较少。而现行消费税在征税范围、征税环节及税率设置上存在较多问题,致使其没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对其优化完善势在必行。因此,研究消费税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调节分析显得更有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机理,分析表明消费税可通过对高档消费品征税、实行累进税率等调节城乡收入差距。在此基础上,笔者利用直接法计算出2002-2012年31个省的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结合适宜的消费税税率计算出31个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税。其次,依据四大区域划分标准计算了四大区域城乡相关数据。然后,利用城乡税负率之差衡量消费税及各税目的累进性。最后,利用税前税后基尼系数、MT指数及MTj/Gur指数考察消费税及各税目调节城乡收入差距的方向及效果。研究发现,从区域内部来看,消费税整体具有累退性,但累退性逐渐减弱,主要原因是烟草类、酒类及摩托车消费税占各区域消费税的比重逐渐降低,但各区域内部烟草类、酒类及摩托车消费税的逆向调节作用远大于小汽车和化妆品等消费税的正向调节作用。从区域间来看,由于长期形成的消费习惯及各地区丰富的酒文化,征收烟酒消费税会产生区域差异:农村居民喜欢抽烟的程度为中部大于西部大于东部大于东北,征收卷烟消费税后,中部地区城乡收入差距大于西部大于东部大于东北;农村居民喜欢喝酒的程度为东北大于西部大于中部大于东部,征收酒类消费税后,东北地区的城乡收入差距大于西部大于中部大于东部。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之上,结合分析了我国消费税在收入分配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提升消费税收入分配效应的政策建议:将部分高档消费品、高档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依据消费档次设置累进性从价税率;将价内税改成价外税;调整征税环节;完善其他措施。